四 川 X 古 蔺 X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川 X 破 2 号之一
代表人:X管理人负责人。
X 年 3 月 X 日,本院根据卢秋梅的申请,裁定受理正律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X 年 7 月 X 日,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查明:截止 X 年 6 月 X 日,管理人共收到债权申报资料X家,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总额为X.XX,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X.X X,劣后债权总额X.X X。X 年 7 月X第X络会议方式召开,经管理人审核且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共 X 家,金额合计 X.XX,确认金额合计为普通债权 X.X X,劣后债权X.X X,合计 X.X X。不予确认金额合计X.X X。债权异议期内,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对于已获得管理人确认的 X 家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对主体、金额、性质等均未提出异议,确认金额合计 X.X X。现管理人将已认定的无异议债权人、债权金额报送本院,请求依法裁定确认。
X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XX无争议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X、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X等 X 家债权人的债X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袁 莉
审 判 员 邱 绍 春
审 判 员 黄 禹
二O二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