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X 肇 庆 X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粤 X 破 X 号
X的申请,于 X 年 6 月 X 案,并于 X 年 7 月 X 日指定X担X权。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 X 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X明(自然人)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
的还应提交律师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