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X将拟向案外人X执行案款进行公示如下:
执行案号:(X)湘X执X号
申请执行人:X style="letter-spacing: -1px">邓生权
被执行人:X、X
一、领款人:Xspan>
拟X金额(X):XX
二、领款人:Xpan>
拟X金额(X):XX
三、领款人:Xspan>
拟X金额(X):XX
四、领款人:Xspan>
拟X金额(X):XX
五、领款人:Xpan>
拟X金额(X):XX
六、领款人:Xspan>
拟X金额(X):XX
七、领款人:Xspan>
拟X金额(X):XX
X原因:申请执行人邓生权委托领款人李洛伽、潘海波、徐俊、刘兴国、王兵、颜克锋、郭永春代为X本案执行款。
本次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发出公示之日起计算。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XX手续。
案件承办人:Xspan>
联系电话:X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