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天津 2026-08-18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X)津X破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于X年XX申请X组织随机摇号,先后共六家审计机构入围,但均X别以“债务人财务情况复杂、审计风险过高”或“报价无法覆盖成本”为由放弃并退回选聘文件,致使本次遴选未能产生中选机构。
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债X沟通后拟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选定本次破产案件的审计机构。为此,管理X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对参选机构的资质条件、选聘流程及费用X等核心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将本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债权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应于收到本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理由及依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全体债权人对本方案无异议,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公开选聘工作。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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