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川0116破30号成都海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破产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履行法定义务范围告知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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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川0116破30号成都海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破产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履行法定义务范围告知书

    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商业服务   四川   2026-08-19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2026)川0116破30号成都海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破产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履行法定义务范围告知书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破产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

    履行法定义务范围告知书

    X)海仑破管字第X

    XXX日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XX日指定成XX管理人,薛若昆为负责人。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管理人现将破产期间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须履行的义务范围告知如下:

    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未经允许不得配合X股权转移手续,也不得向出资人X配收益。

    除法定代表人外,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须履行上列义务。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则可能被处以罚款。其中,违反规定X训诫、拘留,并处罚款。

    特此告知

    XXX

    附件

    管4号【海仑】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义务告知书.pdf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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