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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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长时间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并参照《X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版)》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桐民罚听告字〔X〕第X号),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X日XX前述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X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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