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农林牧渔,水利桥梁 湖南 2026-05-13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严格落实“计划外无检查”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X〕XX〕5号)及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依法监管、公平公正、精简高效、无事不扰为原则,全面X合农业农村、水利领域涉企检查事项,将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畴,规范检查流程、严控检查频次、强化结果运用,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切实做到精准监管、文明执法,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涉农涉水领域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计划引领,全域覆盖
X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全部纳入本计划管理,涵盖农业农村、水利领域所有涉企日常监管事项,内容全面包含“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除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专项X治、突发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特殊情形外,一律不得开展计划外检查。
(二)双随机为主,联合统筹
以“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涉企日常检查的基本方式,坚持“能联则联、应联尽联”,积极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三)X级X类,差异化监管
建立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库,按照诚信、良好、重点监管三个等级实施差异化检查。对诚信守法企业降低抽查频次,对农资经营、畜禽屠X建设、取水用水等重点领域、高风险企业提高抽查比例,提升监管精准性。
(四)程序规范,全程留痕
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制度,执行方案审批、登记赋码、亮证执法、过程记录、结果公示全流程规范,所有检查信息、结果X录入公示,确保检查全程可追溯、可监督。
(五)廉洁自律,依法履职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严禁违规接受企业宴请、礼品礼金,严禁向企业摊派费用、转嫁检查成本,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三、检查范围
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覆盖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使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兽药饲料经营使用、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监督检查;河道管理范围类建设项目监督检X建设项目监督检X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领域的相关企业,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产品质量、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河道管理范围类建设项目及采砂活动、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同时,结合专项X治行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特定行业、区域开展针对性检查。
四、检查安排
(一)检查时间
X年3月至X年X月。
(二)检查方式
1.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于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X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2.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如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X治等。
3. 联合检查: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五、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
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确保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被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涵盖不同规模、类型的农业水利企业,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X主要负责人任组长,X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检查计划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规范检查程序
检查前,检查人员要提前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强化结果运用
建立健全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X改,并跟踪复查,确保问题X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严守工作纪律
全体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检查期间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要求企业承担无关费用,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执法公信力。
韶山市农业X
X年3月X日
韶山市农业XX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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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 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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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X修订)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X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X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X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X支机X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X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X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第四十一条第X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X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X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农药管理条例》(X修订)第四十六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X财政列支。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X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XX以上2X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X公布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
对农药经营单位证后经营条件符合性、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制度执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经营台账、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标签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农业机械化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全市经营门店的检查为跨部门联合检查,由市农业农村水利
2 |
对农作物种子(含饲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1.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的检查;2.对品种审定(备案、登记)的检查;3.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检查;4.对种子包装、标签、使用说明的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种植业管理和科教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在春季种子的检查中,对全市经营主体的检查为跨部门检查,由农业农村水利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农作物种子检查X为春、秋两季共两次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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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种畜禽(含蚕种)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
1.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2. 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装备、技术力量匹配和产品质量管理科学性和完X性;3. 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制度、档案管理和证卡标识等工作的规范性。包括养殖档案记录、育种制度建设是否规范,防疫、环保条件是否完备,出售种畜禽所附材料是否完X,种公猪站、种公牛站精液生产、保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种植业管理和科教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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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监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物情况,检查生产记录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一年1-2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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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X 修订)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X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X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X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第三X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X 年第 3 号公布,农业部令 X 年第 5 号、农业部令 X 年第 3 号、农业部令 X 年第 8号、农业农村部令 X 年第 1 号修订X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X 年第 2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X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X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
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标签标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水产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检查为跨部门联合检查,由市农业农村水利
6 |
对兽药经 营和兽用 生物制品 的监督检 查 |
《兽药管理条例》(X 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X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X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X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X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及GMP、GSP认证管理执行情况,兽用麻醉、精神药品及易制毒药品管理情况,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备案管理情况等。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水产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兽药经营单位的检查为跨部门联合检查,由市农业农村水利
7 |
对畜禽屠宰场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X 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X 修订)第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屠宰场所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X、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
屠宰X及设施设备、入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贩运车辆清洗消毒、“两项”制度落实情况等。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水产股,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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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动物防疫条件持续合格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 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X 年第 8 号)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申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使用等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动物防疫年度报告。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水产股,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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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X 年第 7 号)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X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许可、诊疗活动管理、免疫登记、处方管理、消毒灭源、废弃物处理等。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 次 |
畜牧水产股,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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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跨区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或者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种子、苗木是否按要求办理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种植业管理和科教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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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X年农业部令第X号)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X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
监测养殖水产品的药物残留情况,检查生产记录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水产股,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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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X修订)第X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X公布)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经营利用。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水产股,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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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产养殖企业(场、户)尾水排放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 |
对水产养殖企业(场、户)的养殖尾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情况的监督。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畜牧水产股, 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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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X修订)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对登记备案的肥料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
3月-12月 |
现场抽查 |
1次 |
种植业管理和科教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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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耕地种植用途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对严格管X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X批准后实施。 |
对耕地种植用途的监督检查,对严格管控区耕地退出特定农产品种植情况核查。 |
3月-12月 |
现场抽查 |
1次 |
种植业管理和科教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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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对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用水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行为监管。 |
3月-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河X,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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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
全年 |
现场检查 |
1次 |
履行行业行政监管职能的股室 |
否 |
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应结合行业监管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并进行 |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