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商业服务 北京 2026-07-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X号)第五条X决定对你单位有关张新华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医疗、生育)社会保险费(医疗、生育)缴纳情况实施稽核检查。请你单位予以协助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X年9月至X年X月期间张新华的工资、工资性收入发放明细材料及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你单位与张新华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请你单位携带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丰台区医疗保险X接受稽核检查。逾期不接受稽核检查或不提供相应材X将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X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稽核人员:董标、孙海鸥
联系方式X-X转稽核科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5层X室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险X
X年5月X日
附件: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