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美琳,女,X年7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攸X盆上村干田台组干田台X号,身份证号码X。
罪犯谢美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于X年7月X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攸县人民检察院于X年6月X日以株攸检未刑诉[X]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年6月X日作出(X)湘X刑初X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美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判决生效后,谢美琳以其正处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X住院病案等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谢美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委托X进行调查评估并征求攸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攸县人民检察院核实建议对罪犯谢美琳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拟决定对罪犯谢美琳暂予监外执行。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庭(联系电话:X-X)提出,并携带相关证据或书面材料。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