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X?X二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X](含)以上执业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X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X;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X;或因非承包方X项目停工超过X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X,X与本XX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X段发包或X期施工的情X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或其他证明材料
①时间要求X年4月至X年6月其中任意一个月;
②证明材料要求X.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XX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不超过X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单位注册。提供退休证明、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3.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3.4.1□企业 □项目负责人 承X;
/ 年 / 月 / 日以来承X
(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X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3.4.2自X年X月X日以来(近2年内),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X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3自X年X月X日以来(近1年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4自 / 年 / 月 / 日以来(近5年内),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X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5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6以联合体形式或X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 %以上,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
□以X包形式预留。若为大型企业中标,须将 / %及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X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且在投标函中做出承诺。
□3.7 X体面向或以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中小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