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X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X)甲级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 3.1.2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项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单项合同设计金额XX及以上的房建X设计业绩(以上设计内容须包含方案设计,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及合同关键内容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3.1.3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3.1.4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X年度、X年度及X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成立以后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满一年的不提供; 3.1.5
信誉要求:(1)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2)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X质量问题;(5)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6)没有被有关部门依法X站(***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8)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二章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1.6人员社保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近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近6个月指X年2月-X年7月(如有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返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