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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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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租赁房产证载房屋坐落为乌市沙区扬子江路X号X幢,根据《乌鲁木齐市沙区门牌号变更说明》,地址变更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X号。 2.本次租赁房产新运大厦原为自治区交通厅X培训楼,属X”下属企业-新疆交通X资产,根据X年6月自治区国资委无偿划转的通知文件,将新疆交通XX公X公司);划转企业名称由新疆交通X变X;X年根据新文旅投司政[X公司将X公司;X年8月X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X向乌鲁木齐市不X出具《关于协调解决新疆交通X与乌鲁X不动产过户的情况说明》,目前新运大厦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尚未变更。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乌市沙区字第X号,证载总面积为X㎡,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区交通厅X,产别为国有,产权来源为自建。房产所占土地面积为X,X.X㎡,为共有宗地,土地性质为划拨。 3.本次租赁资产包括新运大厦地下一层X层、地上一层部X商铺及地上二层至八层X层,地上总建筑面积为X,X.X㎡,地下总建筑面积1,X.X㎡(不含X.X㎡办公室、X.X㎡消防值班室、办公室),配套地上停车位X个。 4.根据《新疆交通X资产移交协议X三楼职工宿X继续无偿使用,期限为6年(自X年X月1日至X年X月X日止),该部X房产使用期限到期后,交由承租方正常使用。 5.本次租赁房产中有一部X正在对外租赁中,租期及租金收取情况详见《明细表》。若项目成交,出租方与新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出租方、新承租方、原承租方签订《三方协议》,租期未到的房产仍履行原租赁合同。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后续租金由新承租方享有。 6.本评估结论含增值税,租金包含了房屋应X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含物业、水电、暖气等其他费用。 7.本次租赁房产实测面积与评估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X。 8.根据《新疆交通X资产移交协议》,新运大厦地下一层高低压配电室、热交换站、消防水泵房及设备产权为新疆道路XX公司承担设备日常管理维护等费用。 9.承租方X自有品X全权运营并支付委托运营管理费,费用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X.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X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X.意向承租方须到现场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X.其他详见《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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