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商业服务,环保 江西 2026-07-27
江西药湖国家湿地公园水质提升与生态综合利用合作招商项目
(招标编号:宜阳-FCX-QTX-1)招商公告
宜X受丰X(以下简称“招商方”或“业主方”)委托,对江西药湖国家湿地公园水质提升与生态综合利用合作招商项目进行公开招商,欢迎具备条件的投资商参加响应。
一、合作基本情况及要求
1.基本情况
本次合作区域为药湖湿地公园规划红线内的全部水域(含周边配套生态管护区X测绘面积为准(X.X亩),具体范围见附件1《丰城市同田乡药湖面积测量图》《丰X药湖面积测量图》。合作区域属于长江中下游洪泛浅水湖泊湿地,肩负梅林、X共X余亩农田灌溉重任,每年下半年水量补充匮乏,周边村民有到湖区放牧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西药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江西丰城药湖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等的要求,合作方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在水生生物资源及水质监测调查的基础上,编报江西药湖国家湿地公园水质提升与生态综合利用方案向业主方(含药湖湿地公园管理方)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水域资源利用活动。
合作期限:本次合作期限为X年,X三期实施:第一期为8年,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年 月 日止;第二期为5年,即自X年 月 日至X年 月 日;第三期为3年,即自X年 月 日至X年 月 日。第一期实施完成后,合作期内合作方履约到位、资产状态优良,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评估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双方可续签第二期合作合同;第二期合作期满前6个月内,按上述相同程序续签第三期合作合同。如合作方履约不到位或违约或合作区域内合作方自有资产后5年连续呈负资产状态,业主方可不续约。
2.合作方式
业主方提供药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红线内的全部水域(含周边配套生态管护区域)总面积X.X亩作为合作区域,合作方对合作区域进行水质提升,使之达到业主方对水质的相关要求。为充X发挥合作区域生态价值、社会价值,业主方允许合作方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安全范围内开展生态综合利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生态渔业、智慧渔业、水上运动、休闲垂钓等项目,并按国家标准收取费用,产生的利润可用于合作区域的水质巩固提升及日常管理,剩余利润按一定比例X配给业主方。合作方在开展上述经营项目前,应将具体经营方案及收费标准报业X主管部门审批或许可的项目,由合作方负责办理,业主方予以必要协助。合作方签订合同后,不得以此开展融资和贷款,否则视为违约,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放弃不可移动资产的追索权。
保底X红:保底X红基准为XX/年,该保底X红无论合作方经营盈亏,均须按时足额支付。合作方在合作区域从事水域资源生态综合利用及其他活动,要每年给业主方保底X红。保底X红自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两年调X一次,以上年度保底X红为基数按5%增长率递增(截至X年X月X日前未满两年按两年计算,即X年起业主方收取合作方保底X红金额为XX)。保底X红总额为合作期限内各年度保底X红之和,合作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保底X红计入保底X红总额。X年度、X年度的保底X红,业主方考虑合作方前期投入较大资金用于合作区域水质提升予以免除。X年度的保底X红在X年X月X日前进行足额预缴,即XX,以后年度的保底X红在上一年度的X月X日前足额缴纳,逾期一天未足额缴纳,合作方向业主方支付XX/天违约金,逾期X天(包含本数)未足额缴纳,视为违约,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保底X红不予退还,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放弃不可移动资产的追索权。
利润X配:可X配利润按合作方X%、业主方X%的比例进行X配。X年度、X年度两个年度内,合作方每年度合作总收益扣除治理费用、经营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剩余部X用作可X配利润;从X年1月1日起,年度合作总收益扣除治理费用、经营成本、年度保底X红、相关税费后的剩余部X用作可X配利润。每年合作方须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年度的合作总收益、成本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可X配利润的核算依据。合作方须于次年4月X日前支付上年度的可X配利润给业主方,业主方出具等额正式发票,逾期X天,合作方未足额支付可X配利润,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合作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保底X红不予退还,造成业主方损失的,合作方全额赔偿。
3.履约保证金:合作期内每年度的履约保证金 X X。履约保证金合作方在签订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否则合同自动失效,且业主方不赔偿合作方任何损失,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或履约保函足额提交。合作期内如发生履约保证金罚扣情况,合作方应保证履约保证金在扣除情况发生当年的X月X日前补足到XX,否则视为合作方违约,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保底X红不予退还,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放弃不可移动资产的追索权。
4.付款方式:合作方在获得合作资格后,须在与业主方签订《江西药湖国家湿地公园水质提升与生态综合利用合作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X年X月X日前足额缴纳X年度保底X红金,以后年度的保底X红在上一年度X月X日前足额缴纳。
二、技术合作要求:
1.合作方须确保合作区域水域水质按以下时间节点达到地表水水质标准(详见附件1-2《水质X类标准表》):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年,合作区域(原芡实种植水域除外)X%水域的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其余水域(含原芡实种植水域)需稳定在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标准;合同签订满1年后及剩余合作期限内,合作区域X%水域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其余水域稳定在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标准。
合作方在上述时间节点未达到规定要求,视为违约,业主方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保底X红不予退还,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放弃不可移动资产的追索权。
业主方或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在合作区域内随机选取X个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检测,检测报告出具后须共享给合作方。业主方或相关单位随机选取的X个监测点位检测结果代表合作区域X体水质状况。为避免检测结果产生争议,业主方或相关单位在水质检测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合作方,合作方须派员全程见证采样过程,完成采样后,双方人员在相应书面记录上签字;检测报告出具后,合作方在两天内签字确认,如合作方未派员见证或拒绝签字的,视为其认可检测结果。
合同签订之日起满半年,X个随机监测点位中Ⅴ类或劣Ⅴ类水质点位数量不超过总数的四X之一(5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X个随机监测点位水质须全部维持在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标准,其中8个点位要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及其剩余合作期限内,X个随机监测点位水质须全部维持在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标准,其中X个点位要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若合作方未遵守水质常态化监测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满半年,合作区域水域水质地表水Ⅴ类或劣Ⅴ类水质点位超规定的,或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出现少于8个点位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或出现Ⅴ类或劣Ⅴ类水质点位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及其剩余合作期限内出现少于X个点位水质未达地表水Ⅲ类标准或出现Ⅴ类或劣Ⅴ类水质点位的,第一次由丰X或X或其他单位向合作方发出《X改通知书》,合作方须在X日内完成X改;若X改未完成或本年度内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形,业主方将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XX;若一个年度内合作区域出现三次水质点位超规定的,视为违约,业主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保底X红不予退还,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放弃不可移动资产的追索权。
除因配合业主方或其他单位水资源调度外,合作方无权自行从合作区域外引入水源或向外排水;因合作方擅自调水、引水导致水质不达标的,不视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不减轻或不免除合作方水质不达标的违约责任。
2.合作方在合作区域仅可采用“自然生长”生产利用模式,允许合作方依法依规根据水质调节需要或水体承载力进行轮捕轮放作业,不得投放饲(饵)料、化肥、农药、畜禽粪污及生物制剂,不得投放(种植)外来入侵物种,投放(种植)密度须符合湿地生态承载能力。合作方在合作区域违反本款规定,第一次投放,业主方将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XX且合作方在接到X改通知起X天内X改到位;一个年度内第二次投放,业主方将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XX且合作方在接到X改通知起X天内X改到位;一个年度内出现三次投放,或者X改不到位,都视为违约,业主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保底X红不予退还,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放弃不可移动资产的追索权。
3.生产、经营限制:合作方在合作区域生产经营要符合湿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开展任何破坏湿地生态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野生动物繁殖栖息活动;严禁使用电、毒、诱、炸等任何非法捕捞方式;不得建设永久性经营性建筑,所有经营设施均要符合X同意X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批复后方可建设,严禁乱搭乱建、随意开挖、新造塘埂,破坏湿地生态;合作区域保育区,每年X月1日至次年3月X日为禁捕期,禁捕期内禁止一切生产经营(苗种投放除外)活动。如合作方违反上述生产、经营限制义务,每发现一起(次),业主方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XX,一年度内累计发生三起(次)或以上违反上述生产、经营限制义务的,视为违约,业主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保底X红不予退还,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放弃不可移动资产的追索权。
4.合作方须承诺在合作区域内建立水质提升、经营及巡护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请合作区域属地人员从事水质提升、经营及巡护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一线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5.合作方允许建设的设施,合作期限到期后,合作方在合作期限到期之日起X天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或处置未完成的,业主方可处置,造成业主方损失的,合作方应赔偿。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继续合作,同等条件下,合作方享有合作区域合作优先权。
6.合作方不得将合作区域土地含水面(包含使用权、经营权)转包、转租、X包、X租。出现本条款上述任何一种行为,视为违约,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保底X红不予退还,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合作方放弃不可移动资产的追索权。因提升水质等原因,如合作方需聘请第三方作为技术支撑,须将第三方信息报送业主方,经业主方书面盖章同意后方可正式聘请该第三方作为技术支撑。如需生态综合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态渔业、智慧渔业、水上运动、休闲垂钓等项目)引入第三方合作经营,业主方和合作方另行商议。
7.合作方不得以合作区域土地(含水面)开展融资和贷款;
8.如业主方争取到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或补助性资金,合作方应全力支持配合项目实施,补助性资金由业主方自行安排。
9.如因合作方自身原因发生不续签情势,合作方自合同到期日起计算X天内支付可X配利润、放弃不可移动资产追索权、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如发生违约,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之情况,合作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保底X红不予退还,业主方自通知合作方解除合同日期起计算,X天内合作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区域,合作方放弃不可移动资产的追索权,造成业主方损失的,合作方全额赔偿。如逾期未退出,业主方有权处置合作区域内任何财物、生产要素及生产品,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抵扣拆除费用、场地恢复费及违约金,不足部X业主方有权继续追偿,合作方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补偿要求。业主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X.如合作方满足续约条件,但业主方不续约或合作期内合作方未违约但业主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则应对乙方已投入的不可移动资产和后续合作期内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因政策调X、不可抗力(疫情、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X配利润按实际损失核算,具体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X.如一方违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含业主方的当期收益、可X配利润,合作方已投入的成本、可得利益等),以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维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1. 三、投资商基本资格要求 2.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营范围具有水产养殖或水资源管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 自X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诚信问题、履约不到位、合同不兑现的企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至少一年度财务报告或经营财务报表);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招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合作。
四、招商文件的获取
时间X 年7月X日至 X 年8月3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X易X 址 : ***cn/tpbidder)
X上确认和下载招标文件(详见其他补充事宜)售价X X
五、招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时间X年8月X日X点XXX秒(北京时间)
递交方法:请到江西省公X-交易系统中上传。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潜在投资商须在江西省公X注册并办理江西省 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潜在投资商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江西省公X下载招标文件的,视为未报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商活动。”
2、招商信息发布、补X:本项目招商公告澄清、变更、修改、补充等事宜均在江西X(***发布,不再电话通知。拟投资商有义务在招商活动期间浏览江西X(X址公布的与本次招商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响应投资商。 八、联系方式招商方信息
招商方:丰X
地址:X6-X层)
联 系 人:X>
电 话X
电子邮件:/
代理机构:宜X
地址:Xp> 电 话XX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