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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X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县级培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X年X月X日 X时XX(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铁岭县X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县级培训班按《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X年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科发〔X〕X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X年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科发〔X〕X号)、《铁岭县X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铁县农发〔X〕X号)及以下条款严格执行:
一、培训安排
(一)时间:X年9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二)培训内容:根据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围绕我县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及年度农业主推技术,采取课堂教学、实训等形式,X产业对科技示范主体和技术指导员开展培训。重点抓好参加省市级培训以外的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确保编制内基层农技人员全员参训,开展不少于5天的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其中实训课程不少于2天。结合农业生产时节,X产业对遴选的农业科技示范主体、特聘农技员(防疫员、家畜繁殖员)、选聘的村级农技员及种养大户等,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推广方式方法培训,重点提升实操能力。(计划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项目管理
1.培训机构须按培训对象需求结合我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科学安排课程内容,聘请专家教师授课。制定的培训内容及计划需经过县X审核通过后方可开班。
2.培训机构应具有丰富的培训经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许可范围(业务范围)包含本次采购需求;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固定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可提供开展培训必要的专业教师、教学设备和可供学员参观实践基地,具有独立做好课程计划、培训安排的能力,能建立真实、完X、规范的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2个月内,上报报账材料及管理档案。
3.能够在基层农技推广项目主管部门监督下承担培训任务,遵守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能够接受铁岭县X全过程监管抽查和数据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把控不严的,及时按要求作出X改。
(二)资金用途和支出范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相关的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具体用于讲课费,包括聘请授课教师和技术指导员的课时费;食宿费,包括参训学员、教师等食宿费;交通费,包括学员、教师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本地实习实训和异地观摩交流的租车费;教学费用,包括教材、耗材、场地、学习用品、实习用品、培训期间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观场地补偿费等。以及资料印刷、档案制作、项目验收审计等其他方面必要的支出。培训标准参照《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农委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农财〔X〕X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X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农发〔X〕X号)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修订)的通知》。
教师和学员差旅费参照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教师讲课费标准参考《关于印发铁岭县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X〕X号)文件的讲课费标准执行。以上资金支出均需符合现行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基层农技推广培训工作无关的任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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