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至重庆合川西线高速公路初步勘察设计答疑补遗文件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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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广安至重庆合川西线高速公路初步勘察设计答疑补遗文件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交通运输   四川   2026-07-09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四川广安至重庆合川西线高速公路初步勘察设计答疑补遗文件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四川广安至重庆合川西线X初步勘察设计答疑及补遗通知各潜在投标人:X答疑及补遗内容发布如下,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答疑补遗文件为准。请各X上X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X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一、答疑部X:问题1X评审标准中:设计负责X师执业资格,完全不合理X师执业范围涵盖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土壤地下水修复等各类X的方案与施工图设计,同时可开展环保项目技术咨询、工艺方案论证、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环保设备招标技术文件编制,也能承担环保EPC项目全过X试指导、设计变更审核等工作。本X设计,设置这样的加X条件完全是无稽之谈,请删除。答: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XXX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材料试验。X线、X基、X面、桥涵、X、交叉、取弃土场、绿化、环境保X的初步设计、沿线附属设施(含养护、服务、房屋建筑等)X、交通安全设施、机电、X、X消防及通风照明、供配电的初步设计以及其他设计文件汇总、设计概算文件编制、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用地压覆矿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环评水土保持等工作内容。设计成果资料是确保以上招标内容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支撑,设计负责人具X师执业资格,对项目设计过程及后期建设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环评水土保持等工艺工序、技术措施、质量安全等具有更清晰的认识,能够向招标人提供更好的技术咨询服务。本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经核实,全国具备以上加X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有多家,能够形X场竞争。该加X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符X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应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问题2:本条加X条件完全是为XXX一人量身定制、定向开绿灯!经核实,X个XXX仅此XXX一人同时手握一级X造价师X师双执业证书,X面上能同时满足两项X证书的从业人员寥寥无几。设置该双证加X项明显是提前锁定特定人员,刻意给XXX制造独家得X优势,恶意抬高其他竞争对手评审门槛,明目张胆排斥其余所有投标单位,属于人为操纵评标、内定中标人的违规操作,严重违反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必须作废该歧视性评X条款!答:本项目已经取消一级X造价师执业资格作为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调X内容详见补遗部X;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XXX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材料试验。X线、X基、X面、桥涵、X、交叉、取弃土场、绿化、环境保X的初步设计、沿线附属设施(含养护、服务、房屋建筑等)X、交通安全设施、机电、X、X消防及通风照明、供配电的初步设计以及其他设计文件汇总、设计概算文件编制、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用地压覆矿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环评水土保持等工作内容。设计成果资料是确保以上招标内容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支撑,设计负责人具X师执业资格,对项目设计过程及后期建设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环评水土保持等工艺工序、技术措施、质量安全等具有更清晰的认识,能够向招标人提供更好的技术咨询服务。经核实,全国具备以上加X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有多家,能够形X场竞争。该加X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符X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应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问题3:一、专业技术错位与合理性质疑1、X勘察设计的核心X线设计、桥梁结构计算和地质勘察X师的执业范围是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治理,两者在技术内容上毫无关联,招标人将此无关资格作为设计负责人要求,在专业技术上如何解释得通?2、如果设计负责人必须具X师资格,那么按照同样的XXXXX等所有相关专业的X资格是否都应成为必备条件?这种缺乏专业边界的条件设置,是否表明招标人对设计负责人的X色定位存在根本性认知错误?3、本项目的环保工作完全可以由X师作为X项负责人承担,设计负责人作为技术总负责人,其核心能力应是方案统筹、技术决策和质量把控,而非具体的环保技术工作,将此非核心专业资格强加于设计总负责人,是否暴露了招标方案设计的严重不合理性?4、我们要求招标人提供经得起专业推敲的技术论证报告,证X师资格与X设计负责人岗位存在不可替代的实质性关联,否则此项要求就是毫无技术依据的随意设置。二、法律合规性与公平性质疑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此项要求将不相关的专业资格作为关键人员条件,已构成明显的违法行为,招标人是否意识到已违反法律规定并准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X近五年所有X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中,无一X师作为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招标人此举严重偏离行业惯例,我们要求招标人公开说明:此项要求是依据何种特殊技术需求或政策依据设置的?3、此要求极有可能为少数拥有X师的综合设计院量身定制,严重排斥X设计院的公平竞争,招标人能否公开承诺此项要求与任何特定投标人无关,并接受社会监督?4、我们要求招标人立即公开设置此条件的决策过程记录,包括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必要性X析报告和合规性审查意见,以证明此项要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对招标公正性的直接质疑1、此项要求若不予纠正,将直接导致大量专业能力过硬但不具备此项无关资格的设计院被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这种以不相关资格作为筛选条件的做法,本质上就是用形式主义手段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2、我们正式提出警告:此项不合理要求已构成明显的招标歧视行为,我们保留同时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政监察部门正式投诉并要求暂停招标程序的权利,招标人是否准备承担由此引发的项目延误和法律责任?3、招标人必须在澄清公告中明确回答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此项要求的技术必要性是什么?第二,设置此条件前是否X场竞争影响评估?第三,如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是否承诺无条件删除此条款?4、我们要求招标人在澄清答复中书面承诺此项要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或指向性,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以此消除所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正性的合理怀疑。针对设计负责X师执业资格的X条严厉质疑X勘察设计的X线、桥梁、X设计X师与此毫无关联,招标人设置此要求,在专业技术上如何自圆其说?如果设计负责人必须精通环保专业,X、桥梁、X等所有相关专业的X资格是否都应成为必备条件?这种荒谬逻辑招标人如何解释?环保工作完全可由X师承担,将此非核心资格强加于设计总负责人,是否暴露了招标方案设计的严重不合理性?招标人必须提供技术论证报告,证X师资格与X设计负责人岗位存在不可替代的实质性关联,否则此项要求就是毫无依据的随意设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设定与项目不相适应的条件,此项要求已构成明显违法,招标人是否准备承担法律责任?X近五年所有X勘察设计招标,无一X师作为设计负责人要求,招标人此举严重偏离行业惯例,请公开说明特殊依据。此要求极有可能为特定设计院量身定制,严重排斥X设计院,招标人能否公开承诺与任何特定投标人无关?招标人必须立即公开设置此条件的决策过程记录,包括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和合规审查意见,以证明其公正性。此项要求将导致大量专业能力过硬的设计院被排除,是用形式主义掩盖实质不公平。我们正式警告:此项不合理要求已构成招标歧视,保留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暂停招标的权利。招标人必须在澄清公告中明确回答:此项要求的技术必要性是什么?是否X场竞争影响评估?如无法解释,是否承诺删除?答:详见问题1回复。问题4:项目负X线专X师,同时持XX)执业资格,拥有两X项目的X业绩;设计负责人同时具备一级X造价师X师双执业资格。全国范围内同时满足该类人员配置条件的设计单位仅XXX一家。在此特别向XXX两位同志致以热烈祝贺,两位同志以过硬的证书能力为XXX空标贡献了关键力量。答:详见问题2回复。问题5X部X加X业绩要求严苛,满足的单位仅XXX一家,这是特意为XXXX量身定制的吗?这样设置完全不具备竞争性,践踏招投标法;烦请招标业主重视法规条款,X场一个基本的公平环境。如此别有居心的设置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你们已经选好了一家设计单位中标,XXXX恰恰满足这些奇葩的加X要求,请招标人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强烈建议删除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否则我单位将向X举报。答:详见问题2回复。问题6:我方作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现就招标文件中有关设计负责人的资格及加X条款,提出两项质疑:第一,这项目招X设计,设计负责人本来就是管全项目技术统筹、X体进度的,结果你们硬要求这个人必须有一级造价师证?这完全跟他要干的活不搭边啊!行里这么多年都是单独配个管造价的专人就行,X理让设计负责人必须有造价证,这摆明了是故意设门槛,把好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直接拦在外头,半点儿相关规定都找不到支撑。第二,你们还把“设计负责人X师证”设成加X项,这更是完全没必要!环保只是X个项目里一小块配套活,单独找个懂环保的技术员就能干,哪用得着管全项目的设计负责人自己揣着这个证?这条件设得没X理,明摆着就是想卡掉大部X单位,让少数人好中标。我们就一句话:麻烦你们赶紧重新查一遍这俩条款,该改就改,别把招投标的公平劲儿给搞没了。答:详见问题2回复。问题7:针X设计招标文件3项不合理条款正式质疑:硬性要求设计负责人必须有一级造价师完全离谱项目主X总体、桥隧设计,造价有专职造价负责人,这本证跟总负责人本职工作毫不相干。X面上绝大X资深总工都没有造价证,这条门槛直接卡死绝大多数设计院,刻意缩小竞争范围,属于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要求取消硬性门槛,可改为加X项。设计负责人设X师加X无任何X仅简单水保、边坡绿化,不X师专项设计,环保工作单独配专人即可。一人同X、造价、环保多本X证的人极少,该加X明显偏向某些单位,评标不公。要求删除此项加X。XX师才给2X,职称专业限制过于X项X基、桥梁、X等多个核心板块,很多长期主持X项目的总工为桥梁、X正高,综合设计能力完全达标,却因专业不符拿不到X值。该加X狭隘限定单一专业,变相打压综合类设计院,不符合项目X体设计需求,涉嫌差别对待投标人。答:详见问题2回复.问题8:硬性要求设计负责人持有一级造价师完全脱离岗位实际本项目核心工XX、桥、隧、总体设计,造价概算自有造价专业人员负责,设计负责人根本不需要造价X资质。X面上绝大多数长X设计的总工都没有这本证,这条门槛直接把绝大多数正规设计院拦在门外,明显刻意限制竞争,涉嫌量身设卡。根据招投标条例,与岗位无关的资质不能作为投标硬性门槛,要求立即删除该强制条件,如需参考造价能力,调X为加X项。设置设计负责X师加XX理X仅涉及简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不需X师执业,环保内容单独配专人即可。同时手握造价、环保三本X证的技术人员屈指可数,该加X项明显偏袒特定单位,破坏公平评标环境。要求取消该加X,若看重环保能力,可单独对环保专业负责人设置加X。请限期书面答复并发布补遗修正条款,若拒不调X,我单位将直接向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递交投诉材料。答:详见问题2回复。问题9:第一,硬要求设计负责人必须有一级造价师证完全不合理。这个岗位主XX体方案、X线技术把控和项目统筹,造价概算本来就有专门的造价负责人来做,行业里从来没要求总设计师必须持有造价X证。这条门槛和实际工作不搭边,直接卡掉一大批有X设计团队的单位,属于变相限制投标人。第二,X师给设计负责人加XX理。X项目环保只是边坡绿化、水保这类配套内容,单独配个环保专业人员就能搞定,没必要要求总负责人还得持有环保X证。能同时集齐多本X证的人特别少,这条加X明显对大部X设计院不公平。第三,X、X线、X专业正高职称才能拿2X,限定专业X还包含桥梁、X等核心板块,不少常年主持X项目的总工是桥梁、X专业正高,X体设计能力完全达标,却因为专业不符拿不到X值,差别对待不同专业技术人员,限制竞争。希望招标方和代理重新核对修改以上条款,给各家设计院公平参与投标的机会。答:详见问题2回复。问题X:质疑事项:项目负责人加X项限X专业”正高级职称,与现行职称体系不符,存在排他性质疑依据及理由不符合现行职称评审专业目录:X系列职称评审规则,X交通领域高级职称专业统一设置为“XX”等专业目录,从未单独设置“X专业”“X线专业”,全国范围内极少有专业名称完全匹配“X线”的正高级职称,绝大多数符合本项目需X设计正高级职称都为“XX”专业。刻意限制潜在投标人:X专业名称表述,实际上将绝大多数X设计正高级能力的项目负责人排除在加X范围外,属于通过不合理的专业名称限定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公平原则。修改建议将项目负责人加X条款调XX与资格条件X相关专X师技术职称,得2X。扩大专业范围,与现行职称体系保持一致,保障符合能力要求的投标人都能获得相应加X。答:对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要求有所调X,详见补遗部X。问题X:质疑事项:设计负责人加X项设置X师”,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涉嫌量身定制质疑依据及理由专业关联性极低X师的执业范围为环X设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环保专项工作,本项目为X设计项目,核心X线设计、X面设计、桥涵设X主体设计,仅需配套常规环评咨询工作,无需设计负责人本人具X师资格,该加X项与项目履约能力没有直接关联。违反公平招标原则:该加X项设置不X设计项目常规评X逻辑,不属于与项目履约相关的评X因素,容易造成仅少数潜在投标人能够获得该项加X,涉嫌为特定投X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X因素应当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相关”的规定。修改建议删除该不合理加X项,替换X设计能力直接相关的加X项,可调XX设计X相关专X师职称加2X,既符合项目需求,也保障公平竞争。答:详见问题1回复。问题X:质疑事项:设计负责人强制要求具备一级X造价师资格,与设计负责人核心职责不匹配,属于不合理准入门槛质疑依据及理由职责匹配性不符X设计项目,设计负责人的核心职责是牵X线方案设计、技术X作,造价管控并非设计负责人的法定或约定核心职责。一级X造价师的执业范X计价、造价管控,X设计负责人的核心能力要求不匹配,强制要求该资格超出项目实际需求。不符合行业通行规则:目前X设计项目招标中,通行规则为要求设计负责人具XX)执业资格或对应设计类职称,仅造价咨询专项招标才会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X造价师资格。本项目将一造证书设置为设计负责人的准入资格,属于变相抬高投标门槛,排除了大量具备X设计能力但未取得造价师证书的设计团队参与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修改建议将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调XX设计负责人需具XX)执业X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团队配置一级X造价师负责本项目造价复核相关工作即可,不做设计负责人强制要求。若确需强调造价能力,可将一级X造价师设置为加X项,而非准入资格。答:本项目已经取消一级X造价师执业资格作为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调X内容详见补遗部X。问题X:一、专业技术错位与合理性质疑1、X勘察设计的核心X线设计、桥梁结构计算和地质勘察X师的执业范围是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治理,两者在技术内容上毫无关联,招标人将此无关资格作为设计负责人要求,在专业技术上如何解释得通?2、如果设计负责人必须具X师资格,那么按照同样的XXXXX等所有相关专业的X资格是否都应成为必备条件?这种缺乏专业边界的条件设置,是否表明招标人对设计负责人的X色定位存在根本性认知错误?3、本项目的环保工作完全可以由X师作为X项负责人承担,设计负责人作为技术总负责人,其核心能力应是方案统筹、技术决策和质量把控,而非具体的环保技术工作,将此非核心专业资格强加于设计总负责人,是否暴露了招标方案设计的严重不合理性?4、我们要求招标人提供经得起专业推敲的技术论证报告,证X师资格与X设计负责人岗位存在不可替代的实质性关联,否则此项要求就是毫无技术依据的随意设置。二、法律合规性与公平性质疑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此项要求将不相关的专业资格作为关键人员条件,已构成明显的违法行为,招标人是否意识到已违反法律规定并准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X近五年所有X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中,无一X师作为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招标人此举严重偏离行业惯例,我们要求招标人公开说明:此项要求是依据何种特殊技术需求或政策依据设置的?3、此要求极有可能为少数拥有X师的综合设计院量身定制,严重排斥X设计院的公平竞争,招标人能否公开承诺此项要求与任何特定投标人无关,并接受社会监督?4、我们要求招标人立即公开设置此条件的决策过程记录,包括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必要性X析报告和合规性审查意见,以证明此项要求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三、对招标公正性的直接质疑1、此项要求若不予纠正,将直接导致大量专业能力过硬但不具备此项无关资格的设计院被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这种以不相关资格作为筛选条件的做法,本质上就是用形式主义手段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2、我们正式提出警告:此项不合理要求已构成明显的招标歧视行为,我们保留同时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政监察部门正式投诉并要求暂停招标程序的权利,招标人是否准备承担由此引发的项目延误和法律责任?3、招标人必须在澄清公告中明确回答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此项要求的技术必要性是什么?第二,设置此条件前是否X场竞争影响评估?第三,如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是否承诺无条件删除此条款?4、我们要求招标人在澄清答复中书面承诺此项要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或指向性,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以此消除所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正性的合理怀疑。针对设计负责X师执业资格的X条严厉质疑X勘察设计的X线、桥梁、X设计X师与此毫无关联,招标人设置此要求,在专业技术上如何自圆其说?如果设计负责人必须精通环保专业,X、桥梁、X等所有相关专业的X资格是否都应成为必备条件?这种荒谬逻辑招标人如何解释?环保工作完全可由X师承担,将此非核心资格强加于设计总负责人,是否暴露了招标方案设计的严重不合理性?招标人必须提供技术论证报告,证X师资格与X设计负责人岗位存在不可替代的实质性关联,否则此项要求就是毫无依据的随意设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设定与项目不相适应的条件,此项要求已构成明显违法,招标人是否准备承担法律责任?X近五年所有X勘察设计招标,无一X师作为设计负责人要求,招标人此举严重偏离行业惯例,请公开说明特殊依据。此要求极有可能为特定设计院量身定制,严重排斥X设计院,招标人能否公开承诺与任何特定投标人无关?招标人必须立即公开设置此条件的决策过程记录,包括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和合规审查意见,以证明其公正性。此项要求将导致大量专业能力过硬的设计院被排除,是用形式主义掩盖实质不公平。我们正式警告:此项不合理要求已构成招标歧视,保留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暂停招标的权利。招标人必须在澄清公告中明确回答:此项要求的技术必要性是什么?是否X场竞争影响评估?如无法解释,是否承诺删除?答:详见问题2回复。问题X:招标文件设置“设计负责人同时具备一X师X师执业资格可加2X”的评审条款,存在赤裸裸的定向量身定制、排他围标嫌疑,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经核查,全XXX范围内仅有XXX一人同时持有上述两项X执业证书,X场内极少有人员双证齐备,该加X条件完全围绕特定人员量身打造,刻意抬高其他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得X门槛,人为锁定XXX成本项目竞争优势,属于典型以不合理特定人员资质设置差别化评审标准、变相排斥、限制其余投标人的违规条款,完全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设置指向特定主体、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硬性规定,涉嫌操纵评标X数、内定中标意向单位,严重损害X场公正性,请求立即删除该倾向性加X条款并重新公示招标文件。答:详见问题2回复。问题X:本项X设计,设计负责X线、桥梁、总体方案;造价概算有专门造价负责人,造价证不是总负责人必备资质,和岗位工作无关。行业X项目,均不强制设计负责人持有造价X证,该条件大幅限制可投标单位,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得设置和项目履职无关的资格门槛。诉求:取消一级造价师硬性资格要求。X环保仅为边坡水保等附属内容,无X师执业;环保工作可配专职环保人员,不用总负责人持证。该证X总体设计工作不匹配,持证人员极少,评X设置有失公平。诉求:删除该项加X。答:详见问题2回复。问题X:第一,强制要求设计负责人必须持有一级X造价师,完全是违背行业常识的霸王要求!X设计负责人的本职工作是抓技术、控设计、保质量,造价核算是造价专项负责人的职责,什么时候开始要求设计负责人必须跨行持证了?你X招标的法规,哪一条规定设计负责人必须配一级造价师?这完全是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完全无关的不合理门槛,摆明了就是把一大批有实力、但设计负责人没考一造证的设计院直接挡在门外,你们就是靠这种卡条件的方式量身定做,给内定X是吗?交通运输部早就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不能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要求”,你们这一条直接撞在禁令枪口上!别说行业从来都是要求造价专项负责人持一造证,从来没听说要求设计负责人必须同时拿证,就算真的对造价有要求,为什么不按规矩设专项负责人要求,非要卡死设计负责人?这不叫合理要求,这叫故意设卡!第二,把设计负责人X师当加X项,更是荒谬到离谱!X项目的环保设计本来就是专项配套内容,由环保专项设计负责人负责,什么时候要求总设计负责人必须自己持证了X师本来就是小众证书,绝大X设计领域的项目负责人根本不会去考这个证,你们把这个设成加X项,不就是故意给少数提前做好准备的单位送X,把绝大多数合格投标人都压X吗?这根本不是择优,这就是量身定做的歧视性加X!你们这个招标文件的条款,完全违X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公平竞争的所有要求,摆明了就是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秩序!我们要求你们必须立刻更正:立刻取消设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一级X造价师的强制要求,把一造要求调X到造价X项负责人;立刻取消设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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