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商行万州分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峰校区一卡通建设项目答疑补遗文件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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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农商行万州分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峰校区一卡通建设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科技文教旅游,医疗卫生   重庆   2026-07-03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重庆农商行万州分行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峰校区一卡通建设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重庆农商行X州X行重庆三峡医药X高峰校区一卡通建设项目

    答疑及补遗通知

    潜在投标人

    现发布重庆农商行X州X行重庆三峡医药X高峰校区一卡通建设项目答疑补遗通知如下。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澄清和修改,如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次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X。本答疑补遗中的所有质疑或异议,未按照异议的相关要求提出,所以均视为提问,按照提问回复。

    一、答疑部X

    问题1:一、异议事项一:主观评审因素占比过高,缺乏量化打X标准,结合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设置,存在评审结果被人为干预的合规风险

    (一)事实依据

    1.主观打X项无量化标准,裁量权过大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X X X,其中技术评审 X评审 X X、报价评审 X X。技术评审中 “实施方案(8 X)”“系统对接方案(8 X)” 合计 X X,均采用 “横向对比综合评审” 模式,仅设置 “方案最优、基本合理、内容笼统” 等模糊等级,未拆解为可验证、可量化的具体评审指标,打X完全依赖评委主观判断,无客观判定依据。 同时技术需求响应 X X的扣X制中,部X非量化参数的 “满足与否” 也存在解释空间,X体主观评审X值占比过高,不符合评标标准客观、可追溯的基本原则。

    2.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放大主观裁量风险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 1 名、随机抽取专家 4 名,人员组成符合法定人数比例。但在主观评审因素占比高、打X标准模糊的前提下,招标人代表可通过评审导向影响打X结果,极易形成倾向性评审,无法保障所有投标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评审待遇,违背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评审的法定原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X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X条件和采购需X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X值。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规则同样要求评标标准清晰可量化,不得设置无明确判断依据的主观打X项。

    (三)异议诉求

    1.请招标人细化实施方案、系统对接方案的评审细则,将评审内容拆解为可量化、可验证的具体指标,明确各得X档位的客观判定标准,取消模糊化的横向对比打X模式;

    2.请招标人合理压缩主观评审项X值占比,优化评审规则,降低人为裁量空间,保障评审公平性。

    二、异议X评审部X企业证书、人员资质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属于不合理资格条件

    (一)事实依据

    1.企业证书设置非必要小众认证,涉嫌限X评审 “企业实力(6 X)” 要求提供 5 类证书,其中 ** 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CCID)** 并非国家法定资质,也非校园一卡通系统集成项目的通用行业必备认证,属于特定机构颁发的小众行业证书。将该证书设置为加X项,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实质是通过非通用证书排斥未持证的潜在投标人。

    2.部X人员资质要求与项目内容X评审 “实施团队(6 X)” 中:

    ·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 ** 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CISO)** 证书,本项目为校园一卡通设备安装与系统部署项目,核心工作是硬件集成、系统对接与现场调试,无需专职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该资质与项目履约无关;

    ·要求项目成员具备软件设计师证书,本项目为成品系统集成实施,不涉及自主软件开发工作,该资质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

    ·“IT 服务项目经理”“IX师” 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法定执业资格,仅为行业培训类证书,将其作为打X依据缺乏法定效力,与履约能力无必然对应关系。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X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相关要求: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证书作为投标门槛或加X条件,不得将非必要行业认证与投标资格、评X挂钩。

    (三)异议诉求

    1.请删除 “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CCID)” 等非通用、非必要的小众证书加X项,仅保留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通用法定资质;

    2.请删除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CISO)、软件设计师等与项目履约无关的人员资质要求,调X为与系统集成、现场安装调试直接相关的人员资格条件;

    3.请清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非法定证书加X项,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答:

    一、异议事项一:主观评审因素占比过高,缺乏量化打X标准,结合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设置,存在评审结果被人为干预的合规风险

    (一)原评审标准合法

    本项目为企业自主招标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原招标文件已对“实施方案(8X)”“系统对接方案(8X)”设置了明确的评X档次及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评审的要求。

    (二)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符合法定程序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招标人代表1名、随机抽取专家4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存在干预独立评审的因素。

    综上,贵司该项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异议X评审部X企业证书、人员资质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属于不合理资格条件

    (一)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CCID

    该证书评价企业的基本能力、技术力量、项目交付实例及质量管理水平,与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交付、多子系统(消费/水电管理/水控/“与履行合同有关”之要求,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CISO

    本项目涉及CPU卡加密、PSAM/密钥管理、脱机交易及持卡人身份信息保护,信息安全管理能力为项目关键履约要素。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CISO证书系对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合理考量,与项目要求相适应。该证书不作为资格门槛,仅作为评审因素,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软件设计师(软考中级)

    本项目一卡通系统需与校园既有平X/财务等)进行接口开发与数据对接,部X功能需按校方需求做定制化配置,要求项目组配备具备软件设计能力的人员合理。

    (四)IT服务项目经理/ITITSS

    本项目含硬件安装、系统部署及质保期内运维服务,要求服务人员受过IT服务标准(ITSS)培训并持证,能够证明投标人具备规范服务流程(事件管理、变更管理、服务级别管理等)的交付能力,与项目售后服务保障密切相关。该证书不作为资格门槛,仅作评审因素,与履约相关。

    (五)关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证书不得加X”的理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禁止的是将目录外证书冒充国家职业资格设定为投标资格条件或进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法律并未禁止将与项目特点相适应、非排他性、低X值的行业能力认证作为综合评X中的评审因素。

    本项目相关证书均不作为资格要求,仅作加X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综上,贵司该项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问题2:一、异议事项一:部X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与排他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事实依据

    1.原有系统对接要求变相限定供应商范围 招标文件第五章 “其他需求” 第 3 条X现用一卡X产品,本次一卡通建设须实现与原有系统对接,实现用户无感使用”;同时技术评X项设置了 8 X的系统对接方案X值,要求实现与百安校区冷水表、电表、热水系统的全量数据对接。但招标文件全程未公开原有系统的接口协议、数据规范、开放权限等技术标准,也未承诺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对等的对接技术支持。该设置客观上导致仅特定品牌厂商及其授权服务商具备对接能力,绝大多数具备同等系统集成能力的通用厂商因无法获取私有接口协议而无法实质性响应,实质上属于变相指定品牌与供应商。

    2.核心技术参数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求,具有明显指向性 招标文件中多项带 “*” 的重要技术参数未论证必要性,且显著超出校园一卡通场景的通用行业标准,例如:

    ·一体化水控器 “计量最小X辨率≤0.XL”,校园淋浴场景无需达到该级别的计量精度;

    ·单相电能表 “恶性负载X辨功率≤XW”,高校宿舍恶性负载识别常规精度即可满足管理需求,该精度要求无实际管理意义;

    ·卡码消费机 “二维码识别时间≤Xms”,远超校园消费场景的正常使用要求。 上述高精度参数无对应项目需求论证,客观上仅少数厂商能够满足,属于通过设置非必要技术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3.银行卡加密要求未公开标准,限定特定技术服务商 招标文件 “卡加密授权” 条款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要求 “银行卡电子钱包加密,不限加密数量”,但未公开对应的加密规范、接口标准与对接流程,普通系统集成商无法获知银行端加密技术要求,仅特定合作厂商可实现响应,涉嫌以未公开的技术条件限制竞争。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X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异议诉求

    1.请招标人公开原有新开普系统的全部接口协议、数据规范、对接文档,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均等的对接技术支持,取消变相的品牌限定;

    2.请招标人逐项说明上述高精度技术参数的设置依据与项目必要性,无法提供合理论证的,建议调X为行业通用标准;

    3.请招标人公开银行卡电子钱包加密的技术标准与对接规范,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具备同等响应条件。

    答:

    异议事项一:部X技术参数设置具有倾向性与排他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关于“原有系统对接要求变相限定供应商范围”的异议

    (一)对接要求基于项目实际需求,非变相品牌限定

    (二)对接方案评X考察的是技术能力,非品牌依赖

    技术评X项“系统对接方案(8X)”考察的是投标人对异构系统对接的技术理解、方案设计能力和项目实施经验,而非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特定品牌的授权服务商。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人不限定实现需求的接入技术路径,投标人可自主选择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任何具备系统集成能力和异构系统对接经验的投标人均可制定可行的对接方案并参与竞争。

    (三)关于接口的说明

    1、原供应商对原有系统提供对接所需要的标准API接口,价格3X/个,如涉及定制开发,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评估;

    2、对本标书技术评审标准中系统对接方案提到的8个接口是原系统提供商根据以往实施经验初步拟定的可能涉及到的接口,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及状况自行评估是否需要采用;

    3、关于标准API的定义参照行业相关标准确定。

    接口对接是任何异构系统建设中都会涉及的内容。考虑到本项目可能会产生异构系统建设,采购人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统一的信息,潜在供应商应根据行业通行做法、自身技术能力和经验进行评估。

    综上,贵司该项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二、关于“核心技术参数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求,具有明显指向性”的异议

    (一)参数设置依据充X,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

    贵司列举的三项技术参数,逐项说明如下:

    1.一体化水控器“计量最小X辨率≤0.XL”

    该参数基于以下实际需求设置:校园淋浴场景涉及预付费计费,高校学生群体对用水价格较为敏感,需精确计量用水量以避免计费纠纷;0.XL的X辨率对应约1.8秒的滴水流量0.XX估计设置),能够有效识别微小流量泄漏,避免水资源浪费和异常计费;该参数为行业内主流品牌产品的通用性能指标,非特殊定制要求,多家厂商均可满足。

    2.单相电能表“恶性负载X辨功率≤XW”

    该参数基于以下实际需X宿舍管理中,恶性负载(如热得快、电炉等)的识别精度直接影响用电安全管理效果,事关师生用电安全;XW的X辨功率能够识别小功率违禁电器,有效防范火灾隐患;该参数符合行业内主流品牌产品的通用性能指标,为成熟技术指标,非排他性设置。

    3.卡码消费机“二维码识别时间≤Xms”

    该参数基于以下实际需求设置:校园消费高峰期(午餐、晚餐时段)人流量集中,二维码识别速度直接影响通行效率和用户体验;Xms(即0.5秒)的识别时间为行业主流扫码模组的通用性能指标,非超高标准;慢速识别将导致排队拥堵,影响师生正常就餐。

    (二)参数设置不具有指向性

    上述参数均为校园一卡通领域的通用技术指标,市场上多家厂商(如新开普、新中新、正X智慧等)的产品均可满足。招标文件未指定任何品牌、型号或专利技术,不存在指向性或排他性。

    综上,贵司该项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三、关于银行卡加密要求未公开标准,限定特定技术服务商

    (一)银行卡加密要求为项目刚性需求,非不合理限制

    本项目校园卡使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银行卡电子钱包加密是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满足金融监管部门及发卡行安全管理要求的必要技术措施,设置为实质性条款(※)具有充X的项目依据,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

    (二)加密规范由中标人自行定制,不限定特定技术

    本项目所涉银行卡加密由中标人自行定制,未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任何具备相应集成能力和金融系统对接经验的厂商均可参与竞争。

    综上,贵司该项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问题3:1、其中涉及到与银行相关对接,未将接口类型,工作量等具体明细列出;2、原有的老校区水控系统为新开普,新校区一卡通属于独立的使用场景,校方需明确原系统厂家要开放接口,否则当非原厂家品牌中标后,存在对接技术以外的不确定因素。3X评审部X中,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证书作为投标门槛或加X条件,不得将非必要行业认证与投标资格、评X挂钩。且与贵单位近日发布的“重庆农商行X州X行重庆三峡医药X高峰校区智慧安防项目”(招标编号X-X)都为智能化相关项目,设置的评X标准X量身定制。

    答:

    一、银行相关对接,未将接口类型,工作量等具体明细列出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银行对接,一是银行卡加密是由中标人提供的,只是在银行卡上加密而已,银行只提供介质(IC卡),该卡为标准银行卡,受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保密制度约束,详细对接参数等将在招标完成后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中标人免费提供;二是渝快付对接,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免费提供接口,受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保密制度约束,不宜在投标阶段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发布。上述安排对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视同仁,未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任何具备相应集成能力和金融系统对接经验的厂商均可参与竞争。

    综上,贵司该项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二、关于“老校区新开普系统需明确原厂开放接口”的异议

    (一)新旧校区系统对接为项目刚性需求,已充X披露

    招标文件已明确接口对接是任何异构系统建设中都会涉及的内容。考虑到本项目可能会产生异构系统建设,采购人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统一的信息,潜在供应商应根据行业通行做法、自身技术能力和经验进行评估。该要求是X原有资产投入、保障在校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实际需要而设定,具有充X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招标人将积极协调原厂配合

    1、原供应商对原有系统提供对接所需要的标准API接口,价格3X/个,如涉及定制开发,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评估;

    2、对本标书技术评审标准中系统对接方案提到的8个接口是原系统提供商根据以往实施经验初步拟定的可能涉及到的接口,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及状况自行评估是否需要采用;

    3、关于标准API的定义参照行业相关标准确定。

    4、招标人将在招标阶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协调原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技术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接口说明、数据字典及联调支持。

    (三)非原厂品牌中标的技术可行性

    市场上大量校园一卡通升级改造项目均涉及异构系统对接,具备成熟系统集成能力的厂商完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对接:通过原系统提供的标准导出接口(如数据库视图、API接口)获取数据;部署中间件或前置机进行协议转换和数据同步;

    因此,非新开普原厂品牌中标并不存在“无法实现对接”的技术障碍。

    综上,贵司该项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招标人将在项目实施阶段积极协调原厂配合,确保对接工作顺利完成。

    三、关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证书不得作为加X项”的异议

    (一)本项目为企业自主招标项

    本项目为企业自主招标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司引用的“国家职业资格目X采购活动,不构成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的法定强制性依据。

    (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未禁止目录外认证作为评审因素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禁止的是将目录外证书冒充国家职业资格设定为投标资格条件或进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并未禁止将与项目特点相适应、非排他性、低X值的行业能力认证作为综合评X中的评审因素。

    (三)本项目设置的证书均与履约相关,且不作为资格门槛

    CCID、CISO、软件设计师、ITSS等):均不作为投标资格门槛X评X因素;均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详见此前答复);X值占比低,单项最高1.2X,合计6X,不构成决定性优势,不存在排他性。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设置的证书均为与履约相关的合理评审因素,不构成该条所禁止的情形。

    综上,贵司该项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问题4:质疑函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1)中要求:“为保护X原有资产投入,投标X在百安校区使用的冷水表、电表、水控(热水系统)与本次建设内容相应系统的对接提供完X的系统对接方案,实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需求:①X统一充值缴费(支持通过校园卡余额、三方付进行交费)对接;②原有系统用户、余额等基本信息与本次建设系统的同步对接:③跨校区调动安排师生新老系统间数据转换与同步对接。④对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付。本对接方案可能涉及以下接口:①水控(热水系统):基础数据同步接口、交易与认证接口:②冷水表:账户与资金类接口、交易与对账接口、用水查询接口;系统对接方案③电表:账户与资金类接口、交易与对账接口、用电查询接口。(8X)招标人不限定实现需求的接入技术路径,投标人可自主选择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本次对接服务为买断服务,即对接成功后无需按年收取费用,每年可正常使用本项服务。评X方法:本项评X采用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各投标人对接方案的完X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与项目的契合度进行综合赋X:①对接逻辑清晰、接口规划全面,数据同步、缴费对账、跨校区数据转换方案详实可行,技术方案合理,X体最优,得8X。②对接方案完X,技术路线可行,各项功能及接口描述清晰,得5X。③方案基本完X,内容偏笼统,接口及流程描述简略,得2X。④未提供方案,或未完全响应对接需求、无实际可操作性,得0X”

    2:招标文件第X要求:

    “一、项目基本要求

    “※”标注的技术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若不满足按否决投标处理。“*”标注的技术需求为重要技术需求,若不满足将按照评标因素中相关规定处理。未做符号标注的部X为一般技术需求,若不满足将按照评标因素中相关规定处理。

    (一)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1.总体要求

    ①实现高峰校区学生宿舍用电、冷热水使用管理,为学生提供便捷用水、用电服务;实现高峰校区和百安校区消费、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统一管理。

    ③手机应用在移动端实现充值、查询、消费、退费等常用功能,实现常用应用集成(包括食堂消费/校园超市消费/用水/用电的充值、消费、退费,批量管理等)到企业微信工作台。

    X实现高峰校区和百安校区淋浴用水计量、计费统一管理:费率可自定义设置。

    X,实现高峰校区和百安校区使用冷水和用电计量统一管理:费率可自定义设置,支持自定义设置补助额度并批量定时补助。

    ⑦对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付,并支持微信、支付宝、重庆农商行APP、银联渠道付款码被扫支付,系统支持报表管理、基础数据维护,通过报表查看资金统计以及各终端收费明细等报表统计(服务期间不可随意关闭或更换接口,如需对本行接口有关闭或变更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我行同意后方可执行)。”

    事实依据:接入服务作为项目核心配套服务并且是作为审查中废标项的实质性要求,没有明确指出原有的系统是招标方免费提供接口或是需要收费,如果需要收费,费用是否包含在此次招标费用里面,如果包含在里面收费标准不统一将导致各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存在实质性差异:收费较低的投标人可通过成本优势降低投标报价,而收费较高的投标人则面临“报价过高失标” “报价过低亏损”的两难境地,直接破坏投标竞X现有系统运营方,具有独占性服务优势,如果他不愿X一家可以完成,如果其差异化收费,这种差异化收费行为未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未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统一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违背了公共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X,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对接是否需要收费,如果收费需要统一接入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技术对接要求及服务承诺,并书面回复招标人

    答:

    一、质疑事项:关于是否需要收费,如果收费需要统一接入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技术对接要求及服务承诺

    (一)对接费用承担方式说明

    招标人确认:

    本次招标要求实现的与百安校区原有新开普系统(热水水控、冷水表、电表)的对接,需要由中标人向原供应商支付接口授权及技术支持费用。该费用为一次性对接费用,包含接口授权、数据字典提供、联调技术支持等服务。

    该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须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计入投标总价。招标文件未单列此项费用,各投标人应根据本答复公布的信息,结合自身情况将对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

    (二)对接费用

    1、原供应商对原有系统提供对接所需要的标准API接口,价格3X/个,如涉及定制开发,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评估;

    2、对本标书技术评审标准中系统对接方案提到的8个接口是原系统提供商根据以往实施经验初步拟定的可能涉及到的接口,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及状况自行评估是否需要采用;

    3、关于标准API的定义参照行业相关标准确定。

    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付”对接所需技术规范及联调支持,在招标完成后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中标人提供,不向中标人收取接口费。

    接口对接是任何异构系统建设中都会涉及的内容。考虑到本项目可能会产生异构系统建设,采购人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统一的信息,潜在供应商应根据行业通行做法、自身技术能力和经验进行评估。

    问题5:※1.总体要求

    ①实现高峰校区学生宿舍用电、冷热水使用管理,为学生提供便捷用水、用电服务;实现高峰校区和百安校区消费、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统一管理。

    质疑事项:经过X老校区采用的“消费终端、热水水控、电表、水表”X”产品,本次系统中如果不更换老校区“消费终端、热水水控、电表、水表”设备,只有采用系统对接的方式完成招标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没有写原有X”是否愿意对接提供接口,或者提供相关对接接口所需的费用均未体现,容易造成中标单位产生隐性费用,所以请招标单位明确原有厂商是否愿意提供相关对接接口和明确对接接口需要多少费用。

    质疑事项:经过X老校区采用的“消费终端、热水水控、电表、水表”X”产品,本次系统中如果不更换老校区“消费终端”设备,只有采用系统对接的方式(需要原有厂商提供卡片加密方式接口、消费机硬件接口)完成招标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没有写原有X”是否愿意对接提供接口,或者提供相关对接接口所需的费用均未体现,也X之前卡是否要利旧,容易造成中标单位产生隐性费用,所以请招标单位明确原有厂商是否愿意提供相关对接接口和明确对接接口需要多少费用。

    X实现高峰校区和百安校区淋浴用水计量、计费统一管理;费率可自定义设置。

    质疑事项:经过X老校区采用的“热水水控X”产品,本次系统中如果不更换老校区“热水水控”设备,只有采用系统对接的方式(需要原有厂商提供热水充值接口及卡片解密接口)完成招标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没有写原有X”是否愿意对接提供接口,或者提供相关对接接口所需的费用均未体现,容易造成中标单位产生隐性费用,所以请招标单位明确原有厂商是否愿意提供相关对接接口和明确对接接口需要多少费用。

    X,实现高峰校区和百安校区使用冷水和用电计量统一管理;费率可自定义设置,支持自定义设置补助额度并批量定时补助。

    质疑事项:经过X老校区采用的“水表和电表X”产品,本次系统中如果不更换老校区“水表和电表”设备,只有采用系统对接的方式(需要原有厂商提供水电充值接口)完成招标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没有写原有X”是否愿意对接提供接口,或者提供相关对接接口所需的费用均未体现,容易造成中标单位产生隐性费用,所以请招标单位明确原有厂商是否愿意提供相关对接接口和明确对接接口需要多少费用。

    ⑤对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付,并支持微信、支付宝、重庆农商行 APP、银联渠道付款码被扫支付,系统支持报表管理、基础数据维护,通过报表查看资金统计以及各终端收费明细等报表统计(服务期间不可随意关闭或更换接口,如需对本行接口有关闭或变更事项需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我行同意后方可执行)。

    以上均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1. 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规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1:设定X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接口费用及合作意X条件”,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1.2: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未明确与原厂对接的费用和责任,可能导致中标人承担不可预见的成本,属于一种隐性的不合理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包含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X、明确。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不得利用系统对接、兼容要求变相指定供应商或设置排他性技术条件。

    6.《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答:

    一、质X老校区采用的“消费终端、热水水控、电表、水表”X”产品,本次系统若不更换老校区设备,需采用系统对接方式完成招标要求。但招标文件中未写明原有厂家是否愿意提供对接接口,也未明确对接接口所需费用,容易造成中标单位产生隐性费用,请求招标单位明确原有厂商是否愿意提供相关对接接口及费用。

    (一)对接费用承担方式说明

    招标人确认:

    本次招标要求实现的与百安校区原有新开普系统(热水水控、冷水表、电表)的对接,需要由中标人向原供应商支付接口授权及技术支持费用。该费用为一次性对接费用,包含接口授权、数据字典提供、联调技术支持等服务。

    该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须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计入投标总价。招标文件未单列此项费用,各投标人应根据本答复公布的信息,结合自身情况将对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

    (二)对接费用

    1、原供应商对原有系统提供对接所需要的标准API接口,价格3X 个,如涉及定制开发,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评估;

    2、对本标书技术评审标准中系统对接方案提到的8个接口是原系统提供商根据以往实施经验初步拟定的可能涉及到的接口,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及状况自行评估是否需要采用;

    3、关于标准API的定义参照行业相关标准确定;

    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付”对接所需技术规范及联调支持,在招标完成后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中标人提供,不向中标人收取接口费。

    接口对接是任何异构系统建设中都会涉及的内容。考虑到本项目可能会产生异构系统建设,采购人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统一的信息,潜在供应商应根据行业通行做法、自身技术能力和经验进行评估。

    三、关于援引的法律法规

    贵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主张招标文件未明确对接费用构成不合理限制。

    招标人认X

    招标文件未单列对接费用,系因该费用为中标人向原厂支付的接口授权费,属于投标人应自行调查并计入报价的商业成本;招标人已在本答复中主动公开对接费用相关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对称,所有投标人可在同等信息基础上报价;上述信息公开,不存在差异化收费或隐性费用,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差别待遇。

    因此,上述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问题6:②技术负责人(2X)

    投标人派至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国家认可的以下证书:IX师、信息系统集成管理(中级及以上)、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CISO),具有任意 1 项的,得 0.5 X;具有任意 2 项的,得 1 X;具有 3 项的,得 2 X;未提供有

    质疑事项:

    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CISO)

    证书定位: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体系下的管理方向,侧重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风险评估、合规性等管理能力,而非技术实施;CISO是管理类证书,而非技术实施类证书(如CISE侧重技术测试、安全加固等)

    质疑的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证书与项目特点不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X度一:证书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

    论证逻辑:CISO证书是信息安全管理领域的专业认证,若项目本身不涉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则该证书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

    事实支撑:CISO证书持有人员主要从事信息安全管理领域的工作,具有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总体规划编制、信息安全策略制度制定和监督落实的能力。如果项目仅是简单的系统集成、设备采X,并不涉及上述管理职能,则要求此证书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其他项目成员(3 X)

    A. 除以上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投标人派至本项目的项目团队成员至少 1 人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不具备的本项(第③项)不得X。

    质疑事项: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

    1. 证书与项目核心需求不直接相关

    低压电工作业证与本项目的核心工作内容可能没有必然联系。

    理由:低压电工作业证证明持证人具备从事低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工作的资格。如果项目本身并不涉及这些具体操作(本项目是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等),那么要求项目团队成员持有该证书,就与该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其中第(二)项明确指出,“设定的资格X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该情形。

    答:

    一、质疑事项:CISO证书为信息安全管理类证书,侧重管理能力而非技术实施,本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不涉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求该证书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认为,CISO证书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密切相关,理由如下:

    1. 本项目涉及CPU卡加密、密钥管理及资金消费安全

    本项目为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涉及以下信息安全管理核心内容:

    CPU卡电子钱包加密及PSAM卡密钥管理体系;脱机交易校验,防止交易数据篡改;持卡人身份信息及消费隐私数据保护;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付对接的金融交易安全。

    上述内容均属于信息安全管理范畴,需要技术负责人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设计、密钥生命周期管理、风险评估及合规性把控的能力。CISO证书正是证明持证人具备上述能力的权威认证。

    2. CISO证书并非仅适用于“管理体系建设”

    CISO证书涵盖的内容包括:信息安全管理、安全评估、计算环境安全等。在本项目中,技术负责人需要:

    设计并实施卡片加密;评估对接过程中的交易安全风险;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响应预案。

    这些工作与CISO证书的认证内容高度吻合,绝非“与项目无关”。

    3. 该证书不作为资格门槛,仅作为加X项

    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评X中,CISO证书仅为三项可选证书之一(X师、信息系统集成管理、CISO),技术负责人持有其中任意一项即可得X,持有三项可得满X。该设置给予了投标人充X的选择空间,不存在排他性。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二、质疑事项:低压电工作业证与本项目核心工作内容不直接相关,本项目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不涉及低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要求该证书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认为,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要求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密切相关,理由如下:

    1.本项目涉及大量电表安装及电气设备调试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本项目包含:X块单相电能表的安装、接线及调试;冷水表、热水水控设备的供电线路敷设及电气连X关等设备的电源接入及接地保护。上述工作均属于低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范畴,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X年X月X日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X年X月X日应急管理部令第X号公布 自X年6月1日起施行),从事该类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应急管理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X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目录》的通知 应急〔X〕X号)。

    2.该要求系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非招标人主观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项目涉及的电表安装、电气接线等工作属于低压电工作业,要求项目团队成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而非招标人设置的额外门槛。

    3.该证书仅作为评X条件,且为团队X体要求

    本项目要求“除以上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项目团队成员至少1人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且设置为“不具备本项不得X”的条件。该设置:仅要求团队中至少有1人持证,而非要求全员持证;持证人员可以是电X师或现场实施人员,不限定具体岗位;该要求与项目现场实施需求直接相关,不存在不合理限制。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问题7: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厂商具有国家认可的有效证书:履约能力服务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安全集成)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CCID),每提供一个有效证书得 1.2X,本项最多得 6 X,未提供不得X。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事项:

    一、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CCID):

    1、CCID证书的背景与性质

    颁发机X(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认证依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T/SIA X-X),并非国家标准

    2、质疑的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证书门槛过高,排斥了众多具备实际能力但未持证的企业。

    3、质疑的具体理由与事实依据

    理由:CCID证书评估的是企业综合能力(人员规模、收入、项目经历等),若项目本身规模较小或对交付能力无特殊要求,要求此证书就与项目实际需要不匹配。

    事实依据:例如一级认证要求企业技术人员≥X人、项目管理人员≥X人、近三年信息系统服务收入年均超2X等。大多数中小企业和新生企业难以达到。

    理由:该证书并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且市场上存在多个同类型认证(如CS证书),仅指定CCID一家,实质上限制了竞争。

    事实依据:仅要求CCID证书而忽视其他同等效力的证书(如CS证书),构成对未持有该特定证书企业的歧视。

    二、履约能力服务认证

    理由一:认证标准不统一,缺乏权威性与普遍认可度

    理由:“履约能力服务认证”并非国家强制认证,也未被纳入国家认监委(CNCA)公布的《认证目录》。其依据多为团体标准(如CTSSES X-X或企业自行起草的规则),评测标准、流程和评级依据不统一。

    理由二:证书与项目实际需求缺乏直接关联

    理由:该证书是对企业X体合同履约管理体系的评价,属于泛化的综合能力证明。

    支撑:它不能直接证明投标人具备完成本项目特定任务所需的技术、经验或专业能力。例如,电梯安装项目更需要的是特种设备作业资质和类似业绩,而非泛化的“履约能力”证书。

    理由四:对市场上其他有效证明构成排挤

    理由:如果招标文件只要求“履约能力服务认证”,而排斥了其他能证明企业履约能力的同等效力文件(如AAA级信用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ISO 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则违反了公平原则。

    答:

    一、质疑事项一:仅要求CCID证书而忽视其他同等效力的证书(如CS证书),构成对未持有该特定证书企业的歧视。

    (一)该证书与项目建设需求相关

    该证书评价企业的基本能力、技术力量、项目交付实例及质量管理水平,与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交付、多子系统(消费/X)对接及后续运维保障能力直接相关。贵司以CCID一级认证的高标准(技术人员≥X人等)论证本项目要求不合理,系对评X标准的误解,本项目仅要求提供CCID证书,未限定等级。该证书并非投标资格门槛,属于对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的合理佐证,符合“与履行合同有关”之要求,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关于"仅要求CCID而忽视CS等其他认证"的说明

    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评审因素。招标人经调研选定CCID作为评审因素之一,系基于一卡通项目建设的延续性及该证书在本领域的市场认知度,属于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法律并未要求招标人将所有同类认证均纳入评审范围,贵司主张“仅要求CCID构成歧视”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质疑事项二:如果招标文件只要求“履约能力服务认证”,而排斥了其他能证明企业履约能力的同等效力文件(如AAA级信用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ISO 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一)该认证系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

    履约能力服务认证由经国家认监委(CNCA)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标准颁发,属于合法有效的服务认证。贵司主张“未纳入CNCA《认证目录》故不得用于招标评审”,系对认证目录功能的误解。

    (二)该认证与本项目对投标人诚信履约的要求直接相关

    本项目建设周期长(含质保期8年),涉及资金管理、师生个人信息保护及持续运维服务,投标人是否具备规范的合同履约管理制度、过往履约信用记录是评价其能否按约完成项目的重要指标。履约能力服务认证正是对企业合同履约意愿、历史履约表现、信用管理体系的第三方评价,与本项目对投标人诚信履约的要求直接相关,非贵司所称“泛化评价”。

    (三)关于“排斥其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说明

    招标人依法享有自主确定评审因素的权力。ISO 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在“企业实力”中单独列项(占1.2X),AAA信用等级、重合同守信用等证明文件与履约能力服务认证的评估维度、标准、发证机构均不相同,并非“同等效力证明”。招标人选择履约能力服务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之一,系依法行使自主评审权,不存在排斥其他证明文件的情形。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问题8:为保护X原有资产投入,投标X在百安校区使用的冷水表、 电表、水控(热水系统)与本次建设内容相应系统的对接提供完X的系统对接方案,实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需求:

    ①X统一充值缴费(支持通过校园卡余额、三方付进行交费)对接;

    ②原有系统用户、余额等基本信息与本次建设系统的同步对接;

    ③跨校区调动安排师生新老系统间数据转换与同步对接。

    ④对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付。

    质疑事项①-③:经过X老校区采用的“冷水表、电表、水控(热水系统)X”产品,本次系统中如果不更换老校区“冷水表、电表、水控(热水系统)”设备,只有采用系统对接的方式(需要原有厂商提供水电充值接口、用户和余额信息接口、以及原有数据库接口等)完成招标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没有写原有X”是否愿意对接提供相关接口,或者提供相关对接接口所需的费用均未体现,容易造成中标单位产生隐性费用,所以请招标单位明确原有厂商是否愿意提供相关对接接口和明确对接接口需要多少费用;如果原有厂商不提供接口或者天价接口费用,则造成相关投标人不公平待遇;

    本对接方案可能涉及以下接口:

    ①水控(热水系统):基础数据同步接口、交易与认证接口;

    ②冷水表:账户与资金类接口、交易与对账接口、用水查询接口;

    ③电表:账户与资金类接口、交易与对账接口、用电查询接口。

    招标人不限定实现需求的接入技术路径,投标人可自主选择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本次对接服务为买断服务,即对接成功后无需按年收取费用,每年可正常使用本项服务。

    质疑事项①-③:经过X老校区采用的“冷水表、电表、水控(热水系统)X”产品,本次系统中如果不更换老校区“冷水表、电表、水控(热水系统)”设备,只有采用系统对接的方式(按照①-③提供的接口方式)完成招标要求,但是招标文件中没有写原有X”是否愿意对接提供相关接口,招标要求说的相关对接接口所需的费用均未体现,容易造成中标单位产生隐性费用,所以请招标单位明确原有厂商是否愿意提供相关对接接口和明确对接接口需要多少费用;如果原有厂商不提供接口或者天价接口费用,则造成相关投标人不公平待遇;

    评X方法:

    本项评X采用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各投标人对接方案的完X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与项目的契合度进行综合赋X:

    ①对接逻辑清晰、接口规划全面,数据同步、缴费对账、跨校区数据转换方案详实可行,技术方案合理,X体最优,得 8 X。

    ②对接方案完X,技术路线可行,各项功能及接口描述清晰,得 5 X。

    ③方案基本完X, 内容偏笼统,接口及流程描述简略,得 2 X。

    ④未提供方案,或未完全响应对接需求、无实际可操作性,得 0 X。

    质疑事项①-④:评X标准中未明确原有厂商对接得多少X,因为原有X”中标的话对接上有天然的优势,基本上直接接入硬件即可;如果其他厂商中标,则需要原有厂商提供8个接口API,则这种方式对接评X标准中未有明确这种对接的得X标准,只是写了对接是否“逻辑清晰、接口规划全面,数据同步、缴费对账、跨校区数据转换方案详实可行,技术方案合理”这几个方面,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法规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

    一、质疑事项①-③:招标单位明确原有厂商是否愿意提供相关对接接口和明确对接接口需要多少费用

    (一)对接费用承担方式说明

    招标人确认:

    本次招标要求实现的与百安校区原有新开普系统(热水水控、冷水表、电表)的对接,需要由中标人向原供应商支付接口授权及技术支持费用。该费用为一次性对接费用,包含接口授权、数据字典提供、联调技术支持等服务。

    该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须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计入投标总价。招标文件未单列此项费用,各投标人应根据本答复公布的收费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将对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

    (二)对接费用

    1、原供应商对原有系统提供对接所需要的标准API接口,价格3X 个,如涉及定制开发,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评估;

    2、对本标书技术评审标准中系统对接方案提到的8个接口是原系统提供商根据以往实施经验初步拟定的可能涉及到的接口,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及状况自行评估是否需要采用;

    3、关于标准API的定义参照行业相关标准确定。

    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快付”对接所需技术规范及联调支持,在招标完成后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中标人提供,不向中标人收取接口费。

    接口对接是任何异构系统建设中都会涉及的内容。考虑到本项目可能会产生异构系统建设,采购人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统一的信息,潜在供应商应根据行业通行做法、自身技术能力和经验进行评估。该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须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计入投标总价。招标文件未单列此项费用,各投标人应根据本答复公布的信息,结合自身情况将对接费用纳入投标报价。

    (三)关于“对接方案评X”的说明

    1.评X因素衡量的是"方案质量",而非"投标人身份"

    本项目"系统对接方案(8X)"评审因素X

    对接逻辑是否清晰;接口规划是否全面(覆盖水控、冷水表、电表三大类接口);数据同步、缴费对账、跨校区数据转换方案是否详实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合理、与项目契合。

    上述标准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提交的对接方案,无论投标人是原系统厂家还是其他集成商。若原厂投标人凭借其对系统的深入了解,编写出更完X、更详实的对接方案从而获得较高X值,系方案质量差异导致的正常评X结果,而非招标文件预设偏向。

    反之,若非原厂投标人同样提供了覆盖对接要求核心要素(统一充值、用户信息同步、跨校区转换、接口设计、数据安全、买断承诺)且逻辑清晰、技术可行的方案,亦可获得同等X值。评X标准未对任何投标人给予免考或额外加X,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公平评审的要求。

    2.法律不要求为不同背景投标人设置不同评X尺度或"补偿X"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是设定与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指定品牌、差别对待。本评X项:

    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对接是实质性要求);对所有投标人适用同一评审标准;未将原厂身份作为加X条件或豁免条件。

    法律从未要求招标人因某类投标人"可能更熟悉系统"而提高对其方案质量要求,或为另一类投标人降低评X门槛/增设补偿X。

    3.关于"原厂天然优势"的说明

    原系统厂家对自有系统更熟悉是市场客观事实,类似于"曾承接过同类项目者有相关业绩优势",该优势通过业绩加X(如有)或方案质量差异在评审中体现,属正常竞争结果。任何具备异构系统对接能力的投标人均可参与项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综上,贵司该项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关于质疑人援引的法律依据:援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主张评X标准未区X原厂/非原厂构成不合理限制。

    招标人认X评X标准对同一评审因素适用统一尺度,未对任何投标人给予特权或豁免;原厂若方案更优得高X,系方案质量差异,非评审偏向;未设定与项目无关的资格/

    二、补遗部X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X评审标准——企业实力(6X),作以下修改:

    原文

    修改为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X评审标准”

    企业实力(6X):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厂商具有国家认可的有效证书:履约能力服务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安全集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CCID),每提供一个有效证书得1.2X,本项最多得6X,未提供不得X。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X评审标准”

    企业实力(6X)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厂商具有国家认可的有效证书:履约能力服务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信息系统安全集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系统服务交付能力等级证书(CCID)上述5项可X别由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厂商提供,每提供一个有效证书得1.2X(每项最多1.2X,只记一次,不重复计算),本项最多得6X,未提供不得X。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X7XXXX,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特此通知。

    XX州X行

    X公司

    X年0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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