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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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海南   2026-07-03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全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推行绿色殡葬,倡导节地、绿色、生态安葬,推进移风易俗X修订《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X年7月3日至X年7月X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X年7月X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X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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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年7月3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公益性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根据《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琼民规〔X〕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居民一共安葬骨灰(遗体)的非盈利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四条

    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公益性墓地和历史埋葬点管理工作,引导村(社区)民将骨灰(遗体)进入公墓安葬,文明节俭操办丧事。

    第二章公益性公墓使用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均可在公益性公墓安葬。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户籍的人员;

    (二)非本县户籍的县财政供养人员及配偶、子女、父母;

    (三)本县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父母;

    (四)在本县购买社保X年以上的人员;

    (五)在本县驻地军、警、消防等人员;

    (六)流浪乞讨人员及无名尸体。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得向本辖区户籍居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格位)。

    第六条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人员需严格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殡葬条例执行火化(土葬区除外)后,方可安葬本县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祖籍为昌江黎族自治县,但在外工作、生活的人员,死亡后若要回昌江县安葬,遗体进行火化后逝者家属可向所属主管公墓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将骨灰在公墓内安葬。在我县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且连续居住X年以上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死亡后进行火化的,可申请在公墓进行骨灰安葬。

    第八条符合我县公益性公墓安葬条件的居民死亡之后,原则上需在公墓内埋葬。禁止在本县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除农村集中安葬点外)。

    第三章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申请安葬流程。

    (一)本县户籍人员死亡后,由丧属提供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及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到公墓XX申请。

    (二)非本县户籍的县财政供养人员、本县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员死亡后,丧属应提供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或居住证明及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X申请。

    (三)在本县购买社保X年以上的人员和本县驻地军、警、消防等人员死亡后,丧属应提供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证明、购买社保X年以上证明或驻地单位证明及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X申请。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墓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售和炒买炒卖,墓穴位的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坚持“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建设要求,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无硬质墓材覆盖,鼓励不立碑或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碑高不得超过 0.8米,宽不得超过0.6米,厚不得超过 0.X 米。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公墓第三方服务管理机X要求,做好公墓内环境卫生维护,指导丧户按要求使用穴位及规范安葬,但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丧葬服务业务。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由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第三方服务管理机构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硬化墓以及附属物。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丧葬活动。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丧户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六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益性公墓内修建豪华墓、高档墓、硬化墓、墓碑超X责令纠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X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墓内禁止丢弃逝者遗物,禁止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花圈、纸钱等明火祭扫行为。

    第十九条对阻碍民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墓管理公务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私自破坏安葬安放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X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X日后施行,《昌江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昌民〔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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