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市监异列字〔X〕4号
X硕杰百货商行等X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X硕杰百货商行等X户个体工商户因未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公示X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将上述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异常状态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X日X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发布起六十X领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X提起行政诉讼。
领取地址:Xindent: 2em">联系电话X-X
X年7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