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09-16
X年X月X日X指定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X所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MA9G7FTXL
法定代表人:Xp>
成立时间:X-X-X
登记机关:XX场X
X地址:X2X
二、接管要求
(一)
(二)占有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X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四)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五)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责任说明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X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X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四)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和财务人员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 X(范老师) X(李老师) X-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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