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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豫X破3-4号
各债权人:Xp>X作出(X)豫X破申 X号民事裁定书.栽定受理申请人X对X提出的破产X同意后,于X年X月X日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该案并作出(X)豫X破3号民事裁定书,于X年X月X日作出(X)豫X破3-2号决定书,指定河南铭志律师事XX的债权人应在X年X月X日X管理人(联系人:X话:X,地址:X2XX室)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中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中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X的债务人成者财产持有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XXX人民XX会议室(地址:X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X明书及X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X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所公函。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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