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鄂0203破3号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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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鄂0203破3号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湖北   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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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XX钟前 X管理人




    (X)鄂X破3号-X



    X年X月XX(以下简称X隆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X变更审核及补充申报债权。

    本X申请预重X一案后,部X债权人X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债权人放弃借款X重X破产。部X债权人就利息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补充申报,管理人未予确认。部X债权人提起X作出(X)鄂X民终X号、(X)鄂X民终X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关于放弃利息的X重X失败,条件未成就,放弃利息的承诺随之失效,相应利息债权应予支持。

    为统一同类债权审核标准,保障X管理人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开展预重X期间签署《还款协议》债权人利息债权补充申报受理审查工作,对变更审核普通债权、新增补充申报普通债权、补充申报税务债权完成实体审查:于X年X月X日在全国企业X公示债权审核结果。截至公示期届满,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管理人遂向本院申请确认该部X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案涉债权完成审查并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X、罗丽清、夏丽萍等X名债权人相应债权(详见附件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1.补充申报税务债权表

    2.变更审核普通债权表

    3.补充申报普通债权表



    审判长审 判员审判员

    余思橙董克标袁德权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

    书记 员周韵


    附件

    民事裁定书(补充无异议债权裁定)(1).pdf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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