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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经典童话清字第3号
X年X作出(X)津X清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高利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于X年X月X日作出(X)津X强清X号《决定书》指定X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清算组接受指定至今未能接管到被申请人资料,除申请人股东外未能与被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法》(X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X法》(X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X关于适X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X关于适X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X法规定的会计报告等公司文件材料,尽职勤勉,依法履行职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X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X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请相关人员在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X日内X清算组X被申请人资料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如下资料: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账簿、账册(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审计报告、全部会计凭证等);全部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诉讼台账及卷宗材料;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名册、工资薪酬的X情况明细、欠付情况明细、职工安置方案等;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缴纳情况;与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济补偿金等欠付明细;其他资料。若无相关资料请书面函复说明相关情况,并接受清算组的询问谈话。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1.(X)津X清申X号民事裁定书
2.(X)津X强清X号决定书
3.(X)津X强清X号通知书
4.清算组联系方式:XXXXXX室,董女士,X。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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