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9-19
| 公开时间:XX钟前 | X管理人 | |
常 州 X 金 坛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苏 X 破 X 号
X管理人、江苏X管理X管理人X管理人的申请,于 X 年 9 月 X 日裁定X(以下简称千乘实业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X和常XX的债权人 应在 X 年 XX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X1 号 X X乐天律师事务 所;联系人:X黄晔 X)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 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 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 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X 年 X 月 X 日下午 X 点在本院第 十法庭召开。
千乘实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千乘实业公 司破产管理人清偿X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X破产管理 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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