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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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千乘破管字第X号
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X应在收到前述裁X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X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X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X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金坛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金坛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X和管理人的调查。
三、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适用X法司法解释二X的股X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X的清算义务人,对千乘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X日内,你(们)应向管理人提X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无法完X清算的,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X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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