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辽宁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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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X日, 申请人X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X成立于 X年X月X日,X地址XXXXX-2 号,登记机关XX场X。根据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大连X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X年 X月X日,申请人X资产总额XX, X. XX,负债总额为X, X, XX,所有者权益X- X, X, X. XX,已经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申请人X属XX场X核准登记的企业,对于申请人大X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有管辖权。申请人 X已多年未实际开展业务,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申请人X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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