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 称: 地 址: XXX涿鹿X东侧顺城嘉苑2XX室
经 济 类 型: 个人独资企业
经 营 范 围: 主要负责人姓名:Xspan>黄晓慧 性别:女 籍贯:XXX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示时限:XX年X月X 日至X年 X月 X 日(X个工作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 X园、幼儿园周围X米范围内和居X(或院XX服务营业场所。
2. X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XX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X年内,其主要负XX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 话:X-X
地 址:X人才XXX文教卫生股
邮 编:X
XX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