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四川 2026-09-22
公告
一、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X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X的清算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认真配合清算组的工作,并在公告之日起X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其管理的财产、证照、印章、财务账册、其他文件等全部资产及资料。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X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XXX二段X号X栋X层X号、X号,联系人:冷静(电话X)。
附件:债权申报资料
X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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