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京01破322号腾飞摩码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及法律风险提示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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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京01破322号腾飞摩码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及法律风险提示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北京   2026-09-21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2026)京01破322号腾飞摩码置业(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及法律风险提示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X破产清算案 接管及法律风险提示公告

    公开时间:XX钟前 公 开 人:X

    X破产清算案

    接管及法律风险提示公告

    X(含其X支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占有人:Xong>

    X 年X作出(X)京 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X对X(以下简称 “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X年X月X日作出《决定书》,指定X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负有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为保障破产程序依法高效推进,现就接管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公告如下:

    一、接管事项通知

    (一)移交义务人

    本公告抬头所列全部清算义务人,均负有配合管理人接管、及时移交相关财产及资料的法定义务。

    (二)移交时限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日内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并按管理人的要求完成全部财产及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移交内容

    需移交的财产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印章与经营资质类

    (1)印章: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部门专用章等全部实体印章;电子签章及密钥、权限授权文件。

    (2)证照:营业执照正副本(含电子营业执照)、各类经营许可证 / 资质证书 / 备案凭证(ICP/EDI、食品经营、医疗器械、进出口等);发票领购簿、税控设备(金税盘 / 税控盘 / 税务 UKey)及密码。

    2.实物与无形资产类

    (1)不动产:房屋、土地、构筑X的权属证书;抵押、查封、租赁相关文件。

    (2)动产: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电子设备及权属凭证;动产抵押、质押、租赁文件。

    (3)无形资产:商标、专利、计X络域名、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等的载体及/或权利证明;许可使用、转让、质押合同。

    3.货币资金与财务资料类

    (1)资金类: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含所有账户)、第三方X账户资金(X、X等)及账号权限;银行本票 / 汇票、支票、电子商业汇票;股票、债券、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2)财务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含审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务稽查文书;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介质类:

    (4)投资类:对外投资(股权、合伙份额等)的出资证明、投资协议、被投企业章程及X红记录。

    4.人事用工类

    职工花名册(含在职、离职、退休、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保密 / 竞业限制协议;工资X、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及欠费明细;劳动争议仲裁 / 诉讼资料、职工债权清册(含职工姓名、联系方式、欠薪金额及主要证据等)、职工安置预案。

    5.合同与债权债务类

    (1)合同:与债务人经营活动相关的全部合同,其中涉及继续履行、对外权利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等未结事项的,需要重点说明。

    (2)债权债务:债权清册(债务人对外应收明细、说明、主要证据)、债务清册(债务人对外应付明细、说明、主要证据),其中与债X及其他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情况需单独说明;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需单独说明。

    (3)法律类: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全部文书;财产查封 / 扣押 / 冻结文件。

    (4)与破产相关: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虚构债务行为及相关资料。

    6.其他资料与财产类

    (1)涉及第三方的财产:债务人占有 / 管理的第三方财产,及第三方占有 / 管理的债务人财产(含代持资产)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债务人挂靠/ 借用第三方资质及第三方挂靠、借用债务人资质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2)

    (3)公司治理文件:X章程、工商变更档案、内部管理制度;

    (4)其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所有资料。

    7.X支机构:X支机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适用前述第1-6项。

    二、法律义务与责任提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违规法律责任明确提示如下:

    1.有关人员的主要义务:自破产申请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X决定的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X、管理人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X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外清偿与交付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仍向原债务人清偿或交付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或交付义务。

    3.拒不配合参会与陈述的责X传唤无正当理X可依法拘传并处罚款;拒不陈述、回X可依法处以罚款。

    4.拒不移交资料的责任: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报X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拒不移交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或伪造、销毁X可对直接责任人X作出强制移交裁X将依法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强制执行措施。

    5.违法处置资产的责任: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个别清偿、虚构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清算义务人拒不配合移交或实施其他阻碍清算工作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管理人将严格依法履职,对拒不履行X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Xp>

    联系电话:X  

    通讯地址:X="text-indent: Xpt">(以下无正文)


    X管理人

    X 年 9 月 X 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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