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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鄂 X 强清 1 号
代表人:X算组负责人。
X 年 2 月 6 日,本院裁定受理武汉国新文X
式指定湖X组成清算组进行工作,X 年 X
月 9 日,本院作出(X)鄂 X 强清 1 号之二决定书,决定
准许湖北X清算组职务。后本院采
用公开招募及公开摇号的方式,依法指定X组
成国新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X 年 9 月 X 日,清
算组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确认<X
强制清算案清算方案>的报告》,称其将《武汉国新文化艺术品有
限公司清算方案》(以下简称《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并两次书面
征求股东意见,多次约谈沟通,经清算组集体研究讨论,《清算
X确认。
本院查明,国新公司成立于 X 年 7 月 X 日,X资本
1,X,X X,法定代表人王先梅,工商登记地址X武汉
-1--2-
XX(X)鄂
X 民终 X 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工商登记资料,股权结构X
王志强持股X%(出资X,XX),罗国祺持股X%(出资X,X
X),X玲持股 X%(出资 X,X X),王先梅持股比例 X%(出
资 X,X X),罗在安持股 X%(出资 X,X X)。清算组在
制作《清算方案》的过程中多次向各股东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
意见对《清算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本院认为,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制作的《清算
方案》应予以确X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X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X清算组制订的《武汉国新
文X公司清算方案》(见附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姚 伏
审
判
员
肖 萍
审
判
员
余 敏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向 煜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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