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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赣0824破3号江西颖邦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江西颖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确认费用的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西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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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X公司破产重X管理人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确认费用的公告

    公告

    各位债权人:Xn>

    X年X月X日作出(X)赣X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X对江西X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重X申请,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赣X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X管理人(以X发布的(X)赣X破3号之一《通知书》,的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考虑到部X债权人身处外地、交通不便或存在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管理人自X年X月X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间(含会议当日)仍在接收债权申报。根据法律规定并考虑本案客观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X日内(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补充申报的,管理人不收取审查确认费用;自X年X月X日后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管理人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审查确认费用。

    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管理人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补充申报债权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下列比例X段累计计算后减半收取:

    1.不超过1X的,每件收取XX;

    2.超过1X至XX的部X,按照2.5%收取;

    3.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2%收取;

    4.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1.5%收取;

    5.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1%收取;

    6.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9%收取;

    7.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8%收取;

    8.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7%收取;

    9.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6%收取;

    X.超过XX的部X,按照0.5%收取。

    具体金额由管理人核算确定后向补充申报人告知。

    消费性购房户补充申报的(不含以房抵债的债权人),出于保民生、保居住、保稳定目的,管理人将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减免审查费用。

    二、缴费及后果

    补充申报人应在收到管理人缴费通知后三日内完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不予登记,补充申报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影响,不影响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收取。

    三、联系方式

    补充申报通过X方式进行,管理人安排专人指导。联系人及电话:傅琛 X;周诗萱 X;熊翌X。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颖邦-管理人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确认费用的公告.pdf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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