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西 2026-09-21
各位债权人:X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考虑到部X债权人身处外地、交通不便或存在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管理人自X年X月X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间(含会议当日)仍在接收债权申报。根据法律规定并考虑本案客观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X日内(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补充申报的,管理人不收取审查确认费用;自X年X月X日后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管理人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审查确认费用。
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管理人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补充申报债权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下列比例X段累计计算后减半收取:
1.不超过1X的,每件收取XX;
2.超过1X至XX的部X,按照2.5%收取;
3.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2%收取;
4.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1.5%收取;
5.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1%收取;
6.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9%收取;
7.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8%收取;
8.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7%收取;
9.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6%收取;
X.超过XX的部X,按照0.5%收取。
具体金额由管理人核算确定后向补充申报人告知。
消费性购房户补充申报的(不含以房抵债的债权人),出于保民生、保居住、保稳定目的,管理人将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减免审查费用。
二、缴费及后果
补充申报人应在收到管理人缴费通知后三日内完成缴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不予登记,补充申报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影响,不影响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收取。
三、联系方式
补充申报通过X方式进行,管理人安排专人指导。联系人及电话:傅琛 X;周诗萱 X;熊翌X。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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