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6-09-21
通知书
(X)闽X破8号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X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与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 日X:X在靖城人民法庭小法庭召开,必须准时到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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