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农林牧渔 广东 2026-09-16
清算责任通知书
(X)城然破管字第X号
致X;法定代表人洪少培;董事洪少培、孟祥享、洪少钦、黄文城、黄灿燚;监事王志敏、卢洁;XX、黄文城;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请贵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配合以下内容:
1.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4.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5.不X财产,不得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的财产收益的除外;
6.不得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7.对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有下列行X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若贵方对本通知书所列事项存有异议或有相应线索提供,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告知,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贵方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X董事、监X财产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百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X>
附:清算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董X负有忠实义务,应X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X负有X的最大利益尽到管X的控X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X财产X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X交易的佣金X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X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X的经理X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X资本总额超过百X之五十或X股本总额超过百X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X的比例虽然低于百X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X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X行为的X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X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X传唤,无正当理由拒X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X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X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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