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破414号清算责任通知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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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粤01破414号清算责任通知书

    采购与招标网   ,农林牧渔   广东   2026-09-16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2026)粤01破414号清算责任通知书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清算责任通知书

    清算责任通知书

    (X)城然破管字第X号

    致X;法定代表人洪少培;董事洪少培、孟祥享、洪少钦、黄文城、黄灿燚;监事王志敏、卢洁;XX、黄文城;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请贵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配合以下内容:

    1.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4.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5.不X财产,不得致使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的财产收益的除外;

    6.不得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7.对涉及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有下列行X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若贵方对本通知书所列事项存有异议或有相应线索提供,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告知,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

    若贵方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X董事、监X财产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百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X>

    附:清算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章程。

    第一百八十条 董X负有忠实义务,应X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X负有X的最大利益尽到管X的控X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X财产X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X交易的佣金X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X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X的经理X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X资本总额超过百X之五十或X股本总额超过百X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X的比例虽然低于百X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X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X行为的X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X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X传唤,无正当理由拒X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X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X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X应予支持。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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