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商业服务 湖南 2026-09-16
|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开 人:X师事务所 | |
,X的申请,裁X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合策律师事务X管理人。X 年8 月8X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X无异议债权表》所载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X 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X .X X。管理人经审核,对其中X 户债权人共计X .X X债权予以确认,并于X 年2 月X 日将编制完成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会后,有8 户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同时管理人对潘远波、李建华、郑绍红等3 户债权人的债权予以调X。X 年X 月X 日,管理人重新编制职工债权表、优先(税务)债权表、普通债权表,其中:职工债权X 笔,金额X .X X;税务债权1 笔,金额X .X X;普通债权X 笔,金额X .X X。管理人将上述债权表在债权人X群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综上,债务人、债X债权表记载的X 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案涉确认债权总额X .X X。其中职工债权X 笔,金额X .X X;税务债权1 笔,金额X .XX;普通债权X 笔,金额X .X X。
本院认为,结合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均对管理人编X债权表》所载X 笔债权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X等X 户债权人的X 笔债权X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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