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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本案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共计X日。在公示期间,职工对公示的职工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并书面答复;职工对管理人复核的职工X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无异议。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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