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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民事裁定书
(X)闽X破6号之二
X年X月X日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X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无法清偿破产费用及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请求本院宣X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X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X年X月X日召开。本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闽X破6号民事裁定,确X无异议债权总金额为X.XX。经管理人调查X名下银行存款X.XX,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对外投资等可供X配的财产。
本院认为X仅余小额银行存款,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不存在重X、和解的可能X已达破产条件X在银行存款按照X配方案X配后无其他财产可供X配,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申请宣X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需勤勉尽责履行职务,若后续有破产财产可供X配,管理人应按照已通过的破产财产X配方案做好补充X配工作,以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X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X破产;
二、终X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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