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10-09
公 告
(X)浙X破X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李梦园申请,于X年X月X日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XX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X年X月X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及通讯地址:X:周一至周五9:X至X:X)。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下午X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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