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出版印刷 浙江 2026-10-09
浙 江 X 德 清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王震的申请,于 X 年 9 月 X 日裁定受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X 年 9 月 X 日指定浙江泽大XX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5 日 X 时 XX权X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将通过“全国企业X(http:X.cn) 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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