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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
职工债权公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X职工债权情况进行了调查,确认截止X年X月X日,XX劳X的劳动仲裁案件,且未发现其他职工债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职工在公示期内对本公示所述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X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本次职工债权公示表载明内容无异议。
管理人联系地址:X2X四层
管理人联系方式:姚律师X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X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X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掌握。但公示期届满之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规定公示期的意义,在于提示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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