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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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须知
各位债权人:Xong>
清算组依法负责债权登记、核查工作。现特就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债权人仔细阅读:
一、申报期限
经X债权申报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债权人应在X年X月X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申报方式
X种方式。
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和清算组接待,保障申报工作秩序,债权人应至少提前1天与清算组预约申报接待时间,并在预约时间内到债权登记地点X申报事宜。另外,清算组将在“X”项目设临时办公地点,于债权申报期间周X材料。申报人应服从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安排,有序申报。
(二)邮寄申报方式
债权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应认真、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材料,并将加盖印章的相关材料邮寄至清算组办公地址(附后),清算组收到材料后将联系债权人确定核对原件的时间与方式。
三、申报材料
债权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模板附后)申报债权,按照《债权申报文件清单》《主体资格材料》《X》《申报债权人信息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债权申报表》《债权形成及金额的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并将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的电X>。
(一)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将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称依次填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二)主体资格材料
1.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如下主体材料:
(1)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X明;
(3)法定代表人X复印件(X正反面须复印在同一张复印纸上)。
上述材料均需X。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如下主体材料
(1)本人X复印件(X正反面须复印在同一张复印纸上)。
上述材料均需签字并按捺手印。
(三)授权委托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提交X及受托人的X复印件并X捺印,X应按照管理人提供的模板提交。其中受托人为律师的,X函、执业证复印件。债权人为个人,个人委托非律师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交经公证的X及公证书。
(四)债权申报人信息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债权人应准确填写申报人信息和送达地址X或清算组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和地址。表中信息和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清算组。
(五)债权申报表及债权具结承诺书
1.购房类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购房类)》;
2.除购房类债权人以外的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非购房类)》;
3.上述两类债权人均应签署债权具结承诺书,并遵守下列事项。
(1)债权申报的金额必须固定,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X年X月X日中国人民银行X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2)申报孳息产生时间不超过X年X月X日;
(3)申报的债权一笔一表,如需申报多笔债权应X别填写。
债权人应提交以上材料(一)至(五)原件供清算组核对。债权人为单位或机构的,在签X公章,单份文件含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在签字处签字并按捺手印,单份文件含多页的须按骑缝手印。
(六)关于债权形成及金额的证据材料
1.合同或协议、票据、对账单、转账单等与申报债权有关的凭证;
2.如有担保的,还需提交担保合同或协议以及与担保有关的他项权利证书;
3.所申报债权如已进入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的,还需提交相关诉讼、仲裁及执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X执行立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应提交生效文书制作机关出具的生效证明原件);
4.证明债权未超过诉讼及执行时效的相应材料;
5.所申报债权系受让取得的,需提交受让债权的相应材料;
6.主张利息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若有),应说明计算方式;
7.申报债权人或清算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债权形成及金额的证据材料,债权人应携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申报债权的机构加盖骑缝章或逐页X;证据材料应当列出证据清单;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四、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供完X、真实的申报材料。申报人不得编造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报材料将由清算组进行登记造册,严格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申报人应当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审查,如实回答清算组的询问。
六、债权申报地点、工作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地址:Xspan>号“
联系人:X话:X
工作时间:周六上午X:X至X:X,下午X:X至X:X。
(二)邮寄申报收件地址
收件地址:X号XA2-X层福X
联系人:X话:X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X至X:X,下午X:X至X:X。
七、其他说明
(一)债权申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的送达不构成清算组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过程中,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X、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X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号)规定,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申报债权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在预重X阶段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X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X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X配仍不再补充X配,且债权人应当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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