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能源 福建 2026-10-14
通知书
XX根据申请人X的申请,作出(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的破产X审理本案。X作出(X)闽X破X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建纬XX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X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清算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管理人现依法通知你方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X的营业证照、印章、银行账户、账簿、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财产、业务合同以及相关文书等资料,移交前须妥善保管前述资料及财产。
(二)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面或书面向管理人X现有的财产状况、债权传务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大事项。
你方如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附:
管理人联系地址:X5层上海建纬X
管理人联系方式:陈律师X赵律师X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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