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收费项目公示 | |||
| X | 收费项目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
| X | 收费标准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X一次性计征。对X建设项目,水X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X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X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 X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X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X。 3.取土、挖砂(X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X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X收费进行减免。 | |
| X | 收费主体 | ||
| X | 计费单位 | X/立方 | |
| X | 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X〕8号,发改价格〔X〕X号,冀价行费〔X〕X号,财税[X]X号,冀财非税〔X〕5号 ,财税[X]9号,冀财非税[X]5号,《X令[X]第7号修订),冀财非税〔X〕4号 | |
| X | 收费范围 | 矿产企业 | |
| X | 收费对象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2、开采矿产资源的,3、取土、挖砂(X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 |
| X | 征收方式 | ||
| X | 减免规定 | 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X收费进行减免 | |
| X | 同级财政、发改(物价)、本部门投诉电话X> | ||
| 邮寄地址:XXXXtr> | 邮寄地址XXXX.com | ||
| 邮寄地址:X>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