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X)粤X破X号
本院于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佛山金兰铝厂有律师X管理人。佛山金兰铝厂有系人:X志均,电话:X、X,地址:XXX3XX室)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 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时XX在本院第十审判庭(X会议)召开。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X明,或个人X明,或者X。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1.X破申X号金兰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pdf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