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X)粤 X破X号
本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了广东揭阳棉纺厂破产清
算申请一案,同时指定X担任广东揭阳棉纺厂
管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期间由管理人代表广东揭阳棉纺厂
清偿债务和接收财产。广东揭阳棉纺厂的债权人应于X年X
月X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X
申报债权。有关广东揭阳棉纺厂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涉诉讼活动债权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其他债权人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
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
此前已进行的X配不再对其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管理人
为审查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
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广东揭阳棉纺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
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上午XX”
(https:X.cn/m4/?it=2&channel=guild-ls)召开
广东揭阳棉纺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
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
以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X”
(https:X.cn/m4/?it=2&channel=guild-ls)参加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个人X明。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
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X
二X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