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张兰香、吴永根、章美凤《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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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张兰香、吴永根、章美凤《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浙江   2026-10-08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张兰香、吴永根、章美凤《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XX综合X关于张兰香、吴永根、章美凤《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张兰香(X号:X********X)、吴永根(X号:X********X)、章美凤(X号:X********X):

    关于钟雄伟等当事人未X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已由本机关调查终结。现将查明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现查明,XX号南侧封闭建筑物由外墙、X隔砖墙和顶棚三部X共同构成一个X体。其中围墙墙体部X属于X、XX综合改造X统一组织或牵头实施的改造、X治项目;其用顶棚的X统一组织或牵头实施的改造、X治项目内。上述合围封闭的搭建行为,经公告寻找搭建人无果。上述位于XX号南侧搭建顶棚形成封闭建筑物的行为属于未X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你们在未X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上述建筑物在实际违法状态未消除的情况下,实际占用、使用了上述部X封闭建筑物。本机关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X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X规划法》第六十四条、《XX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十五日内拆除XX号南侧的封闭建筑物的顶棚及相关的附属结构。因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拱综执罚听告字〔X〕第X号),你们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X日内到本机关X本《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地址:X1号;联系电话:X-X),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们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们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XX综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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