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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核对债权告知书(二)
XX(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X(以下简称“明伟公司”X(以下简称X于X年X月X日作出(X)闽X破X号《决定书》指X担任管理人(以下简X的破产清算工作。
截至X年X月X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收到X家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申报债权金额X,X,X.XX,经管理人审查并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普通债权X笔,确认普通债权金额合计X,X,X申请裁定确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共确认4家债权人的5笔债权,其中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1笔,确认债权金额X,X,X.XX;确认普通债权4笔,确认债权金额合计X,X,X.XX(其中迟延履行期间利息6,X,X.XX需待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若还有剩余财产再予以清偿)。
管理人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后,依X破产清算案债权表(二)》(以下简称“《债权表(二)》”),并已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X提起诉讼。管理人现正式告知你方,请务必于X年X月X日前完成债权核对并提出书面意见【管理人联系地址:X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审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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