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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X破产管理人 | |
XX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
(X)豫X 破X 号
本院于X 年9 月X 日根据申请人顾升展的申请裁定受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X 月X XX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X的债权人应在X 年X 月X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X债权,X申报入口X【郑破通-办案/办事入口-债权人】(https:X.cn/hnzz,二维码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X 年X 月X 日上午X:X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X第2 法庭,XXX络会议-进入会议或通过扫描小程序码参会】(https:X.cn/hnzz),具体参会指引,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X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及X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X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果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X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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