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6-10-08
民事裁定书
(X)闽X破X号
X管理人。
代表人:X理人团队负责人。
X年X月X日,本院根X场X的申请,裁定受理X破产清算一案,经采用摇号方式,于X年X月X日指定X担任X管理人。
本院查明,X成立于X年X月X日XX资本XX(未实缴),股东庄立东出资额XX,持股X%,股东张X营业期限自X年X经营范围:人力资源服务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X及其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清算不能,其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又无其他财产可供X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X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X破产;
二、终结X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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