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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宏瑞木业破管字第X号
XX作出(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以下简X”)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X)闽X破申X号之一X审理X作出(X)闽X破1号决定X三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截至X年X月X日,共有5户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6笔债权,申报总金额为1,X,X.XX。经审查,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债权4户5笔,债权确认金额为1,X,X.XX。另外,经管理人审查后不予确认的债权1户1笔,债权申报金额X,X.XX。
针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异议的2笔债权(X、XX公司),经管理人审慎复核,对初步债权审查结论予以维持。管理人编制了《关于第二次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并交全体债权人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二)》《债权复核表》进行核对,有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故管理人正式告知你,请你务必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X日内完成债权核对,并按要求填写《债务人债权核对表》并签字确认后邮寄给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XX三XXXXXX三明X公司;联系人:X文平X);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审查意见。
特此函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
1.《XX公司债权表(二)》;
2.《XX公司债权复核表》
3.《债务人债权核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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