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主体资格:报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2. 联合体投标限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 参考品牌:报价人所投产品建议选择本项目的推荐(参考)品牌(FAG、SKF、TIMKEN、NSK)并提供货源渠道证明材料,亦可选择与推荐品牌同等档次或更优的品牌产品。若报价人选择与推荐品牌同等档次或更优的品牌产品,应上传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品牌产品在国内电力行业或化工行业的应用业绩证明资料(包括业绩清单、代表性业绩的业绩合同、用户使用评价)、由制造商加盖公章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彩页)应重点标注主要技术参数指标、提供与推荐品牌(任一品牌)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对比表。(同等档次的判断:评审委员会将对报价人选择与推荐品牌(或参考型号)同等档次或更优的品牌产品进行评审,评审依据为报价人提供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报价人未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或材料中未证明投标品牌的主要参数与推荐品牌档次一致或更优的,则有权视其所投产品品牌与推荐品牌非同一档次。)4. 专项资质要求:报价人必须为所报产品品牌制造商或一级授权经销商(证明文件:“制造商”提供制造商声明函,“一级授权经销商”提交有效期内的授权文件)。
请认真查阅资格条件要求,并在报价附件中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未提供则可被废除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