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交易须知
项号 | 项目 | 主要内容 |
1 | 项目名称 | X供X公司煤炭采购项目 |
2 | 采购内容 | 货物:末煤 数量:计划总量 1X吨(以实际购进量结算)。 |
3 | 供应期限 | 中选之日起次日开始供应,具体供货时间及每批次供货数量以买方通知为准。 |
4 | 交易资格 | 由榆林煤X供X公司共同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均可参加。 |
5 | 质量要求及付款方式 | 满足合同条款相关要求,详见第五章合同格式 |
6 | 交易时间 | X年6月6日XX开始(延时竞价,以系统结束时间为准) |
7 | 交易模式 | 于榆林煤炭交易市场***//(榆林能源X)采用延时竞价模式报价,详见第三章报价方式。 |
8 | 报价货币 | 人民币 |
9 | 最高限价 | XX/吨(一票到厂价,报价须低于此限价) |
X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价 | 否 |
X | 报价有效期 | 报价截止后X日 |
X | 比选方法 | 延时竞价结束后经评审的最低有效报价中标(低于成本价除外),详见第四章询价比选办法。 |
X | 报价保证金 | 1.报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X(¥XX)。 2.报价保证金缴纳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前,逾期视为无效报价。 3.报价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转帐形式; 报价人应在报价前,通过报价人基本账户将保证金缴纳至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X 开 X榆X 帐号X (为方便系统及时查询匹配,汇款时备注;“榆能供应链煤炭采购项目报价保证金”。谢绝个人汇款,如个人汇款,将无法退还报价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后果,报价人自行负责。) 4.报价保证金有效期须与报价有效期一致。 5.未中选的报价单位的报价保证金由X予以无息退还。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时,采购人有权没收报价保证金: (1)报价单位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 (2)报价单位被通知中选后,拒绝签订合同。 |
X | 履约保证金 | 中选报价单位的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
X | 报价咨询 | X:Xp> |
X | 监督机构 | X供X公司纪检 电话X; 邮箱:Xan> |
第二章 技术规范书
1.编制依据
本技术要求引用标准及技术文件:
GB/T X-X发电煤粉锅炉用煤
DL-T X-X 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
GB/T X-X 煤的工业X析方法
DGX/X.3-Ⅱ3型锅炉运行说明书
2.末煤技术指标要求
燃煤各项指标 | 符 号 | 单 位 | 技术要求 |
X素X析 | |||
全水X | Mt | % | ≤14 |
灰X | Aar | % | X-X |
干燥无灰基挥发X | Vdaf | % | 30~32 |
收到基硫X | St,ar | % | ≤1.9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Qnet,v,ar | kcal/kg | ≥XX |
哈氏可磨指数 | HGI | / | X±1 |
灰熔点 | |||
变形温度 | DT | ×X3℃ | X-X |
软化温度 | ST | ×X3℃ | X-X |
半球温度 | HT | ×X3℃ | X-X |
流动温度 | FT | ×X3℃ | X-X |
粒度 | ≤X | ||
第三章 报价方式
一、报价模式:延时竞价
本项目采用延时竞价模式,所有合格报价X在线竞价。
二、延时竞价规则
1.常规竞价时间:每标的总时长基础为XX钟,前9XX秒为常规竞价阶段,报价人可自由降价报价。
2.延时倒计时阶段:常规竞价结束前X秒进入X秒倒计时。
3.延时触发机制:倒计时内若有报价人降低报价,系统自动从该降价时间点顺延X秒;多次降价则多次顺延,直至无新降价,本标的竞价结束。
4.多标竞价规则:若X多包竞拍,单标结束后系统进入1X钟休息期,休息结束自动开启下一标的,规则同上,直至全部标的竞价完成。
三、报价原则
1.最高限价XX/吨(一票到厂价格),报价必须低于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报价。
2.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7Xkcal/kg末煤为标准,报出到厂单价。
3.报价包含末煤费、运输费、X%增值税、资源税、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全部费用,一票结算。
4.报价为固定价,合同执行期间不随市场波动调X,报价人自行承担价格风险。
5.末煤品质必须满足第二章《技术规范书》要求。
第四章 询价比选办法
1.本次采用延时竞价+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低于成本价除外)确定中选商。
2.竞价结束后,系统按有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报价相同的,以系统报价时间先后排序。
3.排名第一的报价人为中选商,负责供应1X吨末煤(以实际结算量为准)。
4.若排名第一的报价人放弃中选、无法履约或报价低于成本且不能提供合理证明,采购人取消其中选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中选资格不顺延。
5.无效报价、不符合资格、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不参与排序。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可否决所有报价或取消本次采购:
(1)合格有效报价人不足三家;
(2)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所有有效报价均超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 )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
末煤,即乙方为甲方提供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和质量标准的末煤。
第二条 末煤品质
2.1品种和质量规格:
序号 | 品种 | 收到基低位热值(Kcal/kg) | 全水XMt(%) | 收到基硫XSt,ar(%) |
1 | 末煤 | ≥X | ≤X | ≤1.9 |
第三条 数量及交货要求
3.1交货数量:计划总量1X吨,以实际购进量结算。
3.2交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次日即开始供应,具体供货时间及每批次供货数量以买方通知为准。
3.3收货单位:。
交货地点:,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在卸煤沟或煤场卸煤。
第四条 双方职责
4.1 乙方负责甲方末煤的采购,负责发煤、运输、卸车等与末煤供应有关的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2 甲方根据生产情况提前8小时给乙方下达末煤的购进量,乙方必须按要求安排到货。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4小时前有权对发运内容进行变更。
4.3 乙方必须保证承运车辆具有合法运营资格,车况良好,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及营运/运输资格证,并符合环保要求。
4.4 乙方负责运煤车辆在运输、末煤装卸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各类人身、财产等安全),对发生在运输途中的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违章、环保罚款等负全部责任。运煤线路所X、道路、交警、路政、及其他需要交涉或者协调事宜等全部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产生费用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乙方须执行相关制度及条款,满足的运行要求。
4.6 乙方应指定授权代表负责业务联系,其他人员甲方概不接待。
4.7 若乙方相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恶意滋事给甲方造成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报司法机关处理。
4.8 乙方必须在结算前保管好相关结算凭证,如有丢失、损坏,甲方不承担因其单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验收处理
甲方采用数量检验、质量检验、表面验收等手段进行验收。
5.1 数量验收:
5.1.1 以计量衡器计数为准。
5.1.2 双方责任人在乙方送货后次日核对前一日的末煤数量,差量由乙方承担。
5.1.3 严禁超吨超载,如有超吨超载,煤款不予结算。
5.2 质量检验:
5.2.1 化验数据以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5.2.2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储存场地的末煤提前查看、化验,乙方应配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末煤,甲方有权拒收。
5.2.3收到基低位发热量<X0Kcal/kg的,甲方有权拒收。
5.2.4空干基全硫>2.3%的,甲方有权拒收。
5.2.5全水X>X%的,甲方有权拒收。
5.2.6 化验室对乙方所供煤炭进行每车取样、批次化验,如化验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后解除,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2.7 质量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的煤炭检验数据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偏差±XKcal/kg以外,其他化验结果有严重偏差时,乙方有权对化验室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质疑,质疑应最迟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对有争议的煤炭化验结果,由甲乙双方协商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煤样实施复检,以第三方化验的结果为准(如第三方化验的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与化验值偏差在±1XKcal/kg(包含1XKcal/kg)以内时,以化验结果为准;如第三方化验的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与化验值偏差在±1XKcal/kg以外时,以第三方化验的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5.3表面验收:
甲方验收人员发现乙方供应煤炭不达标或有掺杂掺假现象的,甲方有权拒收,已收货部X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7.3条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结算方式
6.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X价(结算总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1.1合同价格: X/吨(含X%增值税),其中:不含税单价 X/吨(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X%)。
6.1.2质量调X价:乙方提供的末煤技术指标原则上须满足2.1指定的品种和质量规格,若与合同指标有偏离的,偏离范围及相关考核措施如下:
(1)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XXKcal/kg时,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X00Kcal/kg为基准热值,以结算周期为准加权平均热值(热值取X,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与基准热值比较,甲方依据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调X。
序号 | 加权平均热值 | 调X煤价 |
1 | ≥56XKcal/kg且<XXKcal/kg | 核减每大卡X%的价款 |
(2)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6XKcal/kg时,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XXKcal/kg为基准热值,进行单日考核并结算。甲方依据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调X。
序号 | 低位发热量 | 调X煤价 |
1 | ≥54XKcal/kg且<56XKcal/kg | X-XKcal/kg区间核减每大卡X%的价款 X-XKcal/kg区间核减每大卡X%的价款 |
2 | <54XKcal/kg | X-XKcal/kg区间核减每大卡X%的价款 X-XKcal/kg区间核减每大卡X%的价款XKcal/kg以下核减每大卡X%的价款 |
(3)收到基硫X以合同约定的1.9%为基准值,以结算周期为准加权平均收到基硫X(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和基准值比较,甲方依照下表标准对煤价予以调X。
序号 | 加权平均硫X | 调X煤价 |
1 | 较基准值每升高0.1%(不足0.1%的部X不作处罚) | 扣减:3X/吨 |
6.2 结算数量:以计量衡器计数为准,同时以结算周期为准加权平均全水X,超水的部X进行扣吨,全水X基准值为14%,加权平均全水X(保留小数点后1位,第二位四舍五入)和基准值比较,扣除数量=计量衡器计数净重×(a-14%),a为加权平均全水X。
6.3 结算质量:以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有争议的数据以双方确认的结果为准。
6.4 结算扣款:依据合同条款,扣款在结算款中扣除。
6.5 结算方法:合同数量在乙方供应完成后,以甲方出具的结算单据为结算依据结算末煤款。待乙方开具相应结算金额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X%)后以电汇/汇票方式付款,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乙方开具不合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合同执行期内,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内完成供应,实际供应总量与合同约定的供应量上下浮动不得超X%,实际供应量超出约定供应量X%的对应煤款不予结算。
7.2 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供应量的90%,甲方考核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供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7.3 乙方所供应煤炭有掺杂掺假现象,或质量指标严重不符达到拒收标准的,甲方将对乙方供应的不符合煤质要求的煤炭,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3倍或3倍以上相应煤款,并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不因此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7.4 若因乙方末煤掺杂给生产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5 乙方人员必服从甲方管理规定,若乙方相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恶意滋事给甲方造成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报司法机关处理。
7.6 若乙方签订合同后拒不履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8.1 乙方的50XX报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供应,该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结算办理完成后的X个工作日内由收款方无息退还;若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的,则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乙方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保证金由收款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8.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双方另行商定。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有义务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
8.3 属生产原因(如调度调减负荷、机组故障等),导致调减合同量时,调减的数量及调运时间双方协商而定。
8.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X提起诉讼。
8.5 本合同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裁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6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九条 文本时效
9.1 本合同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9.3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X割的部X,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条款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9.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主。
甲方(买方): | 乙方(卖方):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 |


